第一条 为实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高层次、应用型、国际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建设一支高水平国际化教职工队伍,完善外籍教职工聘任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籍教职工的定义
外籍教职工主要指具有外国国籍,通过应聘来校区工作,并与校区签署聘用合同的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外籍教职工的类型
外籍教职工分为外籍教师、外籍管理人员和外籍博士后人员,外籍教师分为专家型外籍教师、普通外籍专业教师、普通外籍语言教师和短期外籍专家。
专家型外籍教师,指国外知名大学副教授以上人员、在跨国公司任高级职务的管理人员和国外研究机构的高级研究人员,主要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担任学院院长、副院长、实验室主任等人员;
普通外籍专业教师指具有博士学位但无副高级(含)以上职称人员,主要以专业课教学工作为主。根据其工作经历和业绩、专业急需紧迫性和潜力也可破格录用为专家型外籍教师;
普通外籍语言教师指无博士学位、无高级职称的人员,主要以语言知识和技能及与语言教学有关的课程教学工作为主;
外籍博士后人员指无正式工作经历的博士毕业生,主要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符合条件后可转为普通外籍教师或外籍语言教师;
外籍管理人员指从事机关各部门管理工作的人员。
短期外籍专家是指在一个学期以内,以完成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教学为目的,来校区短期工作的国外知名大学副教授(含)以上人员。
第四条 外籍教职工的引进原则
校区积极鼓励各学院和部门引进外籍教职工。招聘外籍教师以外籍专任教师为主、外籍管理人员为辅;在外籍教师中,以普通外籍专业教师为主、普通外籍语言教师、短期外籍专家为辅。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在其原居住国内无法律纠纷;无犯罪记录。
(二)熟练掌握英语,能用英语开展日常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其它语种,按照实际需求聘用。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四)普通外籍语言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所教语言须为母语;须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2年及以上教学经历;有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者,学位可放宽至学士。英语语言教师须受过TESL课程训练,并具有证书。
(五)专家型外籍教师和普通外籍专业教师应具有博士学位,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与专业相关的工作经历;优先聘请在国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担任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的教师。
(六)外籍管理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相关工作经历者优先。
(七)短期外籍专家应为国外知名大学副教授(含)以上人员,年龄原则上为70岁以下,所授课程应为培养计划或课表中的课程。
(八)所有外籍教职工所获学历学位应为教育部认可的高校颁发,否则组织与人事工作部需对其就读学校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合格方可录用。
第六条 聘任程序
外籍教职工的招聘工作由校区统一规划和部署,组织与人事工作部负责公告发布和招聘宣传,学院和各部门负责聘请需求的申报和应聘人员信息的搜集,各学院负责招聘宣传的辅助工作。
外籍教职工的聘任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外籍教师和外籍博士后
(1)学院组织初审工作。
(2)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面试和试讲评审,在学院学术委员会未成立前,由校区组织与人事工作部负责相关工作。
(3)对于无法现场参加的应聘者,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面试和试讲。
(4)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是否聘任的决定,并认定其外籍教职工的类型,将认定结果报校区组织与人事工作部。
(5)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报校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审议通过,组织与人事工作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来华入职手续。
(6)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者的评审选拔推荐,按照校本部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管理人员
(1)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对应聘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用人单位以可行的方式进行审查、测试或面谈。
(2)用人单位将考察结果和录用建议返回组织与人事工作部。
(3)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报校区党工委、管委会联席会审议通过,组织与人事工作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协助其办理来华入职手续。用人单位与其签署岗位责任书。外籍教职工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在协议中约定。
(三)短期外籍专家
短期外籍专家的选聘由学院负责,经学院申请(见附件1)、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审核后,组织与人事工作部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协助办理来华手续。
第七条 合同期限
专家型外籍教师合同期限首次最短不少于6个月;之后,合同期为1—3年,一般不超过5年。
短期外籍专家合同期一般为六个月以内。
其他外籍教职工合同期为1—2年,年度评估合格可续签。
第八条 薪酬待遇
根据外籍教职工的类型,采用年薪制与月薪制相结合的薪酬方式:
(一)专家型外籍教师
(1)根据国际劳动市场薪酬标准,税前年薪为人民币30—150万元,通过一事一议确定最终薪酬待遇。
国外知名大学副教授:30-50万元/年;
国外知名大学教授/具有影响的教材主编:50—100万元/年;
国外科学院院士/担任过著名学术杂志主编/具有影响的专业学会主席/跨国公司首席科学家或副总裁以上管理人员:100—150万元/年。
(2)每年提供1-2次克拉玛依至原居住地往返机票(经济舱),在合同中约定,对特殊人才的舱位等级可在合同中约定。
(3)提供出租住房,房租及水电气等费用自理。
(4)应聘人员须提供已办理国际医疗保险证明。
(二)普通外籍专业教师
(1)执行月薪制,参照校本部相应级别的工资执行。
(2)免费提供住房,水电气等费用自理。
(3)每年提供一次克拉玛依至原居住地往返机票(经济舱)。
(4)提供医疗保险。
(三)普通外籍语言教师
(1)根据学历及工作经验,税前月薪为人民币0.8—2万元,其中:
博士毕业且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1.3-1.5万元/月;
博士毕业且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1.5-2.0万元/月;
硕士毕业且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验:0.8-1.5万元/月;
硕士毕业且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者最高可为0.9-2.0万元/月;
本科毕业,且具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0.7-1.0万元/月;
本科毕业且具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者最高可为1.0-1.8万元/月。
(2)经考核合格后,薪酬每年增加5%;可以通过校内职称晋升方式晋级。
(3)提供免房租住房,水电气等费用自理。
(4)每年提供一次克拉玛依至原居住地往返机票(经济舱);
(5)提供医疗保险。
(四)外籍管理人员
参照普通外籍语言教师的薪酬标准执行。
(五)外籍博士后人员
(1)执行月薪制,税前薪酬标准参照学校应届博士毕业生工资标准。
(2)提供学员公寓,房租及水电气等费用自理。
(3)每年提供一次克拉玛依至原居住地往返机票(经济舱)。
(4)提供医疗保险。
(六)短期外籍专家
(1)薪酬按实际上课课时计算,以工资形式发放,税前课酬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学时。
(2)短期外籍专家在校区教学期间,提供免费住所(J2楼),限本人使用至教学结束。
(3)报销授课期间本人一次克拉玛依至国外居住地或国内出发地的往返交通费(飞机为经济舱、火车为二等座或硬卧)。
第九条 归口管理
(一)外籍教职工来校区的各项管理工作实行聘用单位负责制。
(二)组织与人事工作部负责外籍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签署工作,并协助其办理来华入职、居住证办理等手续。
(三)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住宿安置,提供物业服务。
(四)聘用单位负责教学和管理工作安排,负责外籍教职工的考核。聘用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外籍教师的日常业务工作,需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及时解决在管理和服务中遇到的问题,使外籍教职工更好地融入到学校的工作和生活中。
(五)外籍管理人员由组织与人事工作部纳入校区管理人员系列进行管理,外籍博士后人员由聘用单位参照校区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六)外籍教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外籍教师在聘期内的工作量
外籍教师的工作职责、工作量由聘用单位提出方案,报组织与人事工作部批准,其工作量不得低于最低要求。
(1)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照中方各类教师的工作量核算,语言类教师的年工作量为448课表学时。
(2)每学年应分别独立承担至少一门本科生课程和一门研究生课程,并以第一作者发表核心期刊文章一篇。
(3)鼓励外籍教师指导和参与校区的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方面的工作。
2.聘用单位负责向外籍教师介绍校区的教学组织、教学制度、教学计划、科研设施与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教学大纲、科研要求协助外籍教师制定教学及科研计划并实施。
3.聘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安排外籍教师的教学及科研工作量,并监督外籍教师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学期初已确定的教学及科研计划如有变化,须征求外籍教师同意。
4.聘用单位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科研必需的图书、参考资料、工具书、教具等相关材料,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办公条件,以及资料复印、租借教室等教辅服务。
5.聘用单位需指定1人或多人负责与外籍教师的日常沟通,定期了解教学、科研存在的问题,并协助解决。
6.外籍教师应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校区各项教学、科研管理规定。在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中,如遇有不符规定的行为,聘用单位应及时妥善处理。解决有困难的,由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协调。
第十条 日常管理
(一)外籍教职工与校区教职工同等享受法定的节假日。
(二)应尊重外籍教职工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籍教职工在校内进行宗教传播、宗教宣传,或举办宗教仪式。
(三)鼓励外籍教职工参加校区的各项文娱、体育活动。外籍教职工参加非校区组织的校区以外活动所引发的各种问题由其自行负责。
(四)外籍教职工的日常考勤及请假应遵守校区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因私请假应提前一周向聘用单位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
(五)外籍教职工未经校区同意不得随意到校区外兼职,擅自兼职者,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警告无效者将按照违约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考核管理
外籍教职工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短期外籍教职工只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聘期任务完成情况、教学和公共服务、人才培养等工作情况。
(一)外籍教职工的年度考核随校区正式教职工同时进行。
(二)外籍教职工聘期结束后,聘用单位需对其进行工作质量评估,填写《校区外籍教职工工作质量评估表》(附件2)交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备案,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三)外籍教职工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中:聘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2/3以上出席会议的成员认定合格者,考核结果为合格;1/3及以上出席会议的成员认定不合格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有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论或行为者;
2.确认有严重师德问题,并受到相应处分者;
3.从事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参加非法组织,宣扬封建迷信、歪理邪说者;
4.违反学校知识产权、学术道德规范相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5.受到党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受到公安行政拘留、司法机关刑事处罚者;
6.擅离职守,无故旷工累计达3天及以上者;
7.年度内发生1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重大教学管理事故、重大责任事故者,或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教学管理、责任事故者。
(四)聘用单位应将考核结果、评估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外籍教职工。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
(一)外籍教职工在聘任期间教学、科研效果优秀,聘用单位与外籍教职工双方同意续聘,可向组织与人事工作部提出续聘申请,在下一年度聘请外籍教职工计划框架下,经校区审核同意后,由组织与人事工作部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合同解除、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聘期结束,不续聘的;
3.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4.由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校区继续工作的;
5.聘期内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6.违反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外籍教职工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聘用合同时,应由本人至少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与国际交流部、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审批后执行,并应完成正在承担的教学任务到本门课程结束。
(四)如外籍教职工违反上述工作及日常管理条款规定,或违反合同的其他约定,经聘用单位提出后仍不能改正的,校区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该外籍教职工提出解聘,终止聘用合同,并上报外国专家管理机关及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其专家证并缩短其在华居留许可期限。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外籍教职工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专利、著作、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和商标等无形资产,应得到社会的承认与尊重。外籍教职工主导或参与的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
(二)在联合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外籍教职工在校区工作期间做出的智力劳动成果,原则上约定其知识产权属于校区,成果完成人享有署名权和荣誉权。外籍教职工在校区工作期间申请的专利或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并拥有获得专利报酬的权利。外籍教职工聘期内以校区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其成果归校区所有。
(三)双方按聘用合同约定保守相关商业秘密,如设计方案、生产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保密管理
(一)聘请外籍教职工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外教资料等属于内部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二)外籍教职工在校区工作和访问期间,不得接触国家秘密。各单位应对国家秘密、校区内部事项按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三)外籍教职工在校区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按照聘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由安全保卫部门、国际交流部门、人事部门、聘用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外籍教职工聘任及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人〔2017〕10号)废止。
(二)本办法由组织与人事工作部负责解释。
(三)港澳台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外籍教师任职校区申请表;
2. 校区外籍教职工工作质量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