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06第24号令)《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京教工〔2013〕26号)有关规定,辅导员作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系列评审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条 凡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辅导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勇于创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工作作风和团结协作精神;关心学校的发展和建设,能积极承担各项相关任务;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条 实行师德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对任现职期间师德失范或学术行为不端者取消当年及下一年的申报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辅导员,指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包括各学院(研究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专职党委副书记、专职团委书记和专职辅导员。
第二章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者需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辅导员培训合格证和教师资格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且成绩在有效期内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具体要求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的规定(暂行)》(中石大京人〔2009〕10号)执行。
第六条 辅导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人员需在职称评审规定年限内每年考核结果列全校前50%。
第七条 所带学生出现重大管理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当年考核结果为后50%处理。
第三章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
第八条 申报资格
(一)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取得硕士学位人员须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 年。
第九条 认定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的问题;
(二)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第二课堂的教育任务,效果良好。
第四章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和评审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备以下资格及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资格
具有本科学位且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10年;具有硕士学位,任讲师满5年或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8年;具有博士学位任讲师满2年,且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2年。
第十一条 评审基本条件
近3年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第一负责人完成与岗位相关工作的市级(含)以上教学研究项目2项(含)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二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生工作相关学术论文年均1篇;
(三)在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中获得北京赛区三等奖以上,或者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或者获得北京市十佳辅导员终评入围资格,或者参与一项市级以上辅导员工作室建设,或者参与一项教育部辅导员精品项目等品牌工作;
(四)所带学生班集体、或党支部获得北京市优秀示范班集体或示范党支部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北京市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或作为指导教师所带学生个人或团队获得“挑战杯”北京市一等奖(含)以上一项;或所带社会实践团队获得国家级优秀团队;或获得教育部、团中央、北京市委、市教委、教育工委颁发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及创新创业教育系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每年单独或合作讲授过1门(含)以上的课程(包括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形势与政策、学生事务管理、党课、团课),教学效果良好。
第五章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和评审
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备以下资格及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资格
担任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且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评审基本条件
近5年满足以下条件:
(一)以第一负责人完成教育部或北京市的思政研究重大课题1项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二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生工作论文5篇以上;
(三)在辅导员职业能力大赛中获得北京赛区一等奖以上,或者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入围资格,或者获得北京市十佳辅导员称号,或主持至少一项市级以上辅导员工作室,或主持至少一项教育部辅导员精品项目等品牌工作;
(四)所带学生班集体、团支部或党支部获得北京市优秀示范班集体或示范支部一等奖以上;或作为指导教师所带学生个人或团队获得“挑战杯”全国二等奖(含)以上一项;或获得教育部、团中央、北京市委、市教委、教育工委颁发的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及创新创业教育系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每年单独或合作讲授过2门(含)以上的课程(包括就业指导课、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形势与政策、学生事务管理、党课、团课),教学效果良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聘为副高及以上职称后,在其现岗位上4年内不得转岗;4年后若转岗,其相关待遇按新聘岗位相关要求认定。
第十五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填写任现职以来的业绩,并报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本文件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基本条件的规定(试行)》(中石大京人[2013]39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