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违反考试纪律
在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某高校1名同学携带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手机,并在考试过程查看,构成考场作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二节第十八条之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给予该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2 违反学术道德
成都某高校2006级本科生马某,毕业几年后,于2017年被发现在校期间(2009年5月-7月)发表的5篇期刊论文中,2篇为全文抄袭,从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导语、一二级标题、内容和参考文献近乎完全一致。学校启动学术不端调查程序后,认定马某学术不端行为属实。处理决定撤销马某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案例3 参与高考
某大学学生安某、张某某于2015年3月商议向德江县高考考生出售高科技舞弊设备和答案。后安某又邀约杨某某加入。三人共联系考生20人,收取设备费47500元。6月7日上午,高考语文科考试开始后,安某从百度网上搜索答案发给张某某、杨某某,再由张、杨二人将答案编辑后通过发射器发送给购买接收器的考生。当日下午数学科考试时,安某将其在李某处贿赂所得的答案转发给张某某,但张某某、杨某某于当日15时发送高考答案时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
安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十个月。杨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例4 发表不当言论
2023年6月11日下午5点36分,某大学官方账号发布情况通报。通报中称,6月10日,该校法学院学生刘某因在互联网就“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鉴于刘某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刘某警告处分。
案例5 使用校园暴力
2024年4月17日22时许,陕西某高校薛某的同学李某某在校期间违反校规被处理,李某某认为是薛某向校方报告所致,随后,李某某、刘某、房某某将薛某叫到宿舍,与高某某共同对其进行殴打,致使薛某背部、胳膊等多处软组织损伤入院治疗。
目前,李某某、房某某、高某某、刘某4人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6 违反交通安全
2017年7月7日,某高校学生电动车载人骑行,遇交警查处非机动车违章行为。为逃避处罚,该生在交警示意靠边停车的情况下,仍加速冲卡,撞伤辅警,后扬言要刀捅执法交警,并踢伤交警和辅警。11月3日,人民法院判决该生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拘役六个月。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7 危害宿舍消防安全
某校本科生某同学,在宿舍使用明火,燃烧快递单,产生大量烟雾,引起烟感报警器报警。学校及消防人员及时赶到扑灭火源。在学院多次的安全教育关于宿舍安全问题强调下,仍有违纪现象。且其行为严重影响学校公共安全。该生的行为触犯了根据《某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某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2018年3月14日晚,某高校学生擅自用塑料袋将寝室内烟雾报警器包住,给整幢宿舍楼带来安全隐患。根据《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款规定:“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或妨害校内公共安全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学校给予该生警告处分
案例8 非法访问境外网站
2019年12月,小南(化名)发现“翻墙”软件有较大市场需求,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获得某VPN“翻墙”软件的代理权限。之后,小南利用社交平台推广该VPN“翻墙”软件,开发注册账号售卖给客户,还设置了包年、包季、包月三种套餐,先后吸引了数百人购买。2021年下半年,小南在公安机关一次网络安全专项行动中落网。经查,截至案发小南共计提供VPN“翻墙”服务297人次,非法获利1.2万余元。钱塘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小南依法提起公诉。
2023年2月25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小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例9 代理手机赌博,开设网络赌场
2017年4月至8月,某高校3名学生,经校外人员介绍,代理手机赌博网站,开设网络赌场,共获利人民币50,000余元。2017年8月31日和9月1日,公安人员分别将3名涉案学生抓获,羁押于看守所。2018年1月4日,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3名学生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五章第五十二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给予上述3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10 贪污行为
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陈某贪污低保金一案,经市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被告人陈某系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在服务于个旧市贾沙乡社会事务办公室期间,利用其负责农村低保审核、发放的职务便利,于2013年1月至3月期间,采用虚报低保户人数,以及私拆低保户信用卡获取密码到银行取款的手段,骗取和窃取农户低保金293052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考虑到被告人是自首,且有积极退还全部赃款等法定、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例11 参与网络诈骗
2022年1月,某校2021级学生张某在朋友谢某的介绍下,用自己的银行卡帮他人过账。介绍人谢某知道该资金系网络诈骗所得。他告诉张某只需要用自己的一张银行卡过账五万元,就可以获得550元的劳务费。张某先后用自己的银行卡过账四次共计人民币五万余元。2022年3月,警察同志联系到该校保卫处要将张某带到派出所协助调查。最终,张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2年6月,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张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谢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青春不能任性,纪律不容挑战。作为新时代的学生,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记自己的身份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