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针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注意事项
1.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特别鼓励署真实姓名和准确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