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周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区公用房管理,合理配置房屋资源,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2018〕32号)、《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直属高校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属于校区所有的各类房屋、场地及其附属建筑和配套设施。公用房面积统一按室内净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卫生间、楼梯、配电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三条 公用房管理遵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定额配置、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用房管理实行校区和学院等二级单位两级管理。校区为公用房统筹调控管理主体,各二级单位为使用管理主体。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区公用房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公用房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校区公用房资源调整与分配、定额面积标准、收费标准与收费方案等。
第六条 校园管理部是代表校区对公用房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校区规划及校长办公会决策,负责各类公用房核算、调配、监督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校区规定及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在核定面积范围内,合理使用和日常维护。
第三章 分类及管理原则
第八条 公用房按使用性质分为行政办公用房、院系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九条 行政办公用房是指机关职能部门用于党政办公的公用房,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室以及履行职能所需会议室、接待室、保密室、资料室、档案室、服务大厅等办公辅助(服务)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定额配置的原则,依据部门工作性质、人员编制、专项服务等因素核算定额标准。
第十条 院系用房是指各二级单位用于管理服务、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公用房。主要包含管理服务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研究生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及科研用房。
院系用房按照“分类管理、分类核定、总量控制、自主分配”的原则,依据在岗教职工人数及人员类别,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控制定额。
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面向校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用房,包括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会堂、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教工活动室、网络信息中心等。
公共服务用房按照“按需配置、定向使用”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进行配置。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为保障校区正常运行和师生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公用房,包括教师公寓、学生宿舍、食堂、水暖电供应及维修、消防、监控设施、生活服务等用房。
后勤保障用房按照“按需配置、专项管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是指校外单位及服务于校区的商业网点等用于生产经营的公用房。
经营性用房按照国有资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第十四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标准包含以下两类:
(一)办公用房办公人员定额标准
人 员 类 别 | 面积标准上限(㎡/人) |
正厅(局)级 | 30 |
副厅(局)级 | 24 |
正处级 | 18 |
副处级 | 12 |
处级以下 | 9 |
(二)办公辅助用房定额标准
办公辅助(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值班室、储藏室等。此外还包括具有面向全校性服务功能的单位,为方便师生员工办事设置的等待空间等。
校区办公辅助(服务)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人均使用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控制。
第五章 院系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办公用房定额标准
(一)院系管理服务人员执行本办法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办公人员的定额标准。
(二)院系服务辅助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资料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党务工会活动室等。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在岗教职工人数核算,配置标准为:教职工(学院全体教职工)5平方米/人。
第十六条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标准
人 员 类 别 | 面积标准上限(㎡/人) |
一级岗(院士) | 50 |
二级岗 | 30 |
三级四级岗 | 18 |
五---七级岗 | 12 |
八级岗及以下 | 9 |
备注:学院副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按照行政级别控制使用面积。
第十七条 研究生工作用房定额标准
人 员 类 别 | 面积标准上限(㎡/人) |
博士后 | 6 |
博士 | 4 |
全日制硕士 | 3 |
第十八条 教学实验用房
教学实验用房指学院为满足教学实验、学生创新训练等所设立的实验室、准备室和其他配套用房,其定额面积参照国家建设指标规定标准,根据实际需求配置。
教务部和研究生部负责教学实验用房的规划、分配、调整及使用监管。新增教学实验用房的设置、条件、面积等由教务部、研究生部、校园管理部共同制定配置方案。教学实验室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未经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科研用房
科研用房指学院用于学科建设及科研工作的各类用房。校区科研用房新增需求由科技与信息部、研究生部、校园管理部负责论证及审核,学院根据学院学科实际合理配置。
科研用房控制面积按照人均定额及总量定额分别确定。以组织人事部确认的各单位教学、科研编制人数核定,将各单位的科研用房控制面积分类核定:文理学院/文化艺术学院、工商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为100㎡/单位;其他单位为20㎡/人(含行政机关“双肩挑”人员)。
对于人均定额方式,通过调节系数优化控制面积,以学校岗位评聘确定的各类岗位设置人均控制面积系数:
调节系数 | 岗位级别 |
3 | 一级岗(院士) |
2 | 二级岗 |
1.5 | 三级、四级岗 |
1 | 五级岗及以下 |
科研用房中全国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测试检测科研平台和国家重点学科等用房面积,根据各类重点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和校区实际条件确定。除校区有单独规定减免的,计入二级单位实际使用的科研用房面积。由校区统一管理的科研分析测试中心,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校区按照配置标准分配行政办公用房及院系用房中管理服务办公用房、教师工作用房、研究生工作用房,相关面积超出配置标准上限10%以上的收回校区,不交回校区的收取房屋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如下:
范围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
超出配置标准上限10%-50% | 30 |
超出配置标准上限50%以上 | 50 |
第二十一条 校区按照学院学科建设与纵向科研工作基础需求为学院配置科研基础用房,科研用房收费标准如下:
范围 | 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 |
控制面积内 | 5 |
超出控制面积10%以内 | 10 |
超出控制面积10%-50% | 20 |
超出控制面积50%以上 | 30 |
每年按当年纵向到账科研经费每一百万元提供10平方米的减免。科研成果获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科技奖励的,视情况给予相应面积的减免。
第二十二条 核定及缴费程序
校园管理部每年核定及统计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实际使用情况→校园管理部向各单位发送公用房定额面积确认单及房屋资源使用费缴费单→各单位实际使用人签认,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至校园管理部→校园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向财务部提交各单位房屋资源使用费缴费单→财务部依据缴费单进行扣款。
第七章 申请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房申请单位进行使用需求论证并填写《公用房使用申请表》(附件1)→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归口负责部门审批后交至校园管理部→校园管理部提出拟分配方案→报校区分管领导审定分配意见→通过后校园管理部向申请单位交接房屋。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如需对房屋调整、改建、扩建、装修改造,须提前向校园管理部提出申请,履行公房改造申请程序,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校园管理部对公用房使用状态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用房的日常使用及管理须符合建筑、消防、治安等方面的要求,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设施和公用场所,不得在楼顶、平台及房屋其他部位附加荷重。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公用房,或用公用房进行投资、联营、入股、抵押等。违反规定的,校区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收缴违规所得,并视情节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因公用房管理不善给校区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校区将追究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办法,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涉事项参照国家、教育部、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园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