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周
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的通知
校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4.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发票管理办法》
5.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6.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7.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2016年11月8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综合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校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区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校区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校区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校区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校区决算,真实反映校区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配置经济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校区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区经济秩序;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对校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校区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校区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校区统一领导财务工作、统一制定财务制度、统一调配经济资源。集中管理指校区对各项经费实行集中管理。
第六条 校区财务工作实行管委会主任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管委会主任管理校区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校区设置财务与校园管理部,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财务处)下设的二级财务机构,在管委会主任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校区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与校园管理部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校区所有在岗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根据校区有关规定,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协助有关部门办理;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统一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校区预算是根据校区各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校区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校区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校区预算应当保持收支平衡,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校区预算由校区财务部门根据校区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设方案,经校区管委会审批后,报校本部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校区财务部门按照审定意见调整预算,预算调整后下达各单位,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调整:校区预算经批准下达,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一般不予调整,除学校任务、国家政策、结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时,按预算编制与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控制:要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收入及时、足额入账;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在没有收入预算增加的预期时,严禁超预算支出形成赤字。
第十四条 决算编制:在预算年度结束时,按校本部财务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决算,经校区管委会审批后,报校本部财务处,同时应认真总结、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校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校区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校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 教育经费拨款,即校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 科研经费拨款,即校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 其他经费拨款,即校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各项财政拨款按政府收支分类管理规定进行管理,认真执行国库直接支付、授权支付和专款专用的有关规定,做到各项拨款来源账户清晰,对账及时。
(二)事业收入,即校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指校区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校区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 科研事业收入,指校区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按专项资金和任务单位要求进行管理。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校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校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校区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七条 由校区组织的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校区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为确保校区取得各项收入能及时、足额入账,严禁校区内各单位私立账户,截留或转移校区资金。
校区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九条 校区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部门授权的人员收取。
第二十条 校区各单位或个人在对外进行有偿服务时,凡使用学校技术成果、仪器设备、房屋场地、水电及其他资源,须根据有偿使用原则,向校区缴纳使用、公用费。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校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校区的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校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校区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校区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校区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校区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三条 校区各项支出全部纳入校区预算管理,校区支出预算确定后,各单位和部门应严格执行预算,根据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安排各项支出,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发生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项目。
第二十四条 所有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校区根据校本部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有关制度或办法执行。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及有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根据合法、真实、有效的凭据据实列支,不虚列虚报,不得以拨代支,不得以预算数列报事业支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经费使用管理,按不同业务报销支出,确定不同额度范围和签字权限。校区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校区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校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校区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校区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校区要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校区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及其他基金。
第三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校区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校区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校区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存货是指校区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库存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财务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盘点盘盈、盘亏、毁损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予以调整。
财务部门应加强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或预付款项,一般应每半年清理一次,不得长期挂帐;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相关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校区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校区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校区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校区支出。
第四十条 校区对所有固定资产实行使用单位或部门归口管理制度。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责,加强管理,防止人为损毁或丢失。
第四十一条 对购建、自制、改扩建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并凭验收单入账、建卡。
第四十二条 校区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校区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校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校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五条 校区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校区支出。
第四十六条 对外投资是指校区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校区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校区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校区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校区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七条 校区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校区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校区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校区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校区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区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校区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校区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校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借入款是以按期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校区要本着“稳妥、必需”的原则举债,加强对借入款的控制和管理,防止借贷风险。未经校区管委会及学校党委会批准,不得向任何金融机构借款。校区不得对校内或校外任何单位提供借贷担保。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校区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财务部门及各单位应加强应付及预收账款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应缴款项包括校区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校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款项,不得无故拖延、截留或坐支。
代管款项是指校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校区对代管款项既要遵从所有者的支配权,也要凭合法票据和按有关规定办理收付业务,加强财务监督。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校区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三条 校区财务部门按规定定期向校本部财务处上报财务报告,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校区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财务分析是校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区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校本部的规定和要求以及校区财务管理的需要,按季度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校区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校区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税务、物价、教育主管部门,校本部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校区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校区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结合校区实际制定并实施,校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
第五十六条 校区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校区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实施财务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校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区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