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发展党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政治(组织人事)处,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一项基础工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政治标准是首要、严格程序是保障、严肃纪律是关键。《自治区发展党员工作规程》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
2015年12月28日
自治区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自治区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一、打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1.加强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使之成为服务群众、维护稳定、反对分裂的坚强战斗堡垒,通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增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吸引党外群众向党组织靠拢。
2.加强党外群众教育和引导。党支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不断扩大党的影响,使党外群众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最高理想、最终目标和现阶段任务等,激发党外群众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他们争做一名共产党员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并为他们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创造必要的条件。
3.坚持发展党员工作总要求。严格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新疆工作总目标、加强党员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的需要,认真论证规划、正确制定实施发展党员计划。
二、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4.入党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按期交纳党费。
5.基层党组织接收入党申请。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6.入党申请的方式和内容。入党申请一般应由本人通过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的打算。因文化程度低、病重、残疾等原因,不能亲自书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他人代写,但要注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后交党组织。
7.审看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指定专人(一般为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审看入党申请书。主要审看入党申请人年龄、国籍等是否符合申请入党条件,成长经历是否清楚,对党的认识和入党态度是否正确等。
8.党组织派人谈话。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由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谈话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与入党申请书一并由组织委员妥善保管。
三、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9.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1)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3)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0.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多种方式,组织全体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群团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推优工作,也可将多数党员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征求群团组织意见。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党员大会,下同)充分讨论,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1.向上级党委备案。党支部将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报上级党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等。设党总支的,先报党总支审议。上级党委接到备案材料后指定专人或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审查,主要看是否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手续是否完备等,形成备案意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决议不一致时,及时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党委作出决定后,党支部必须坚决执行,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
12.指定培养联系人。党委备案同意后,党支部及时指定一至两名党内生活经验丰富、先锋模范作用好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季度了解一次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状态,特别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上的表现,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13.党支部培养教育。党支部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思想、工作实际,采取经常性地谈心谈话、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集中培训等方法,有计划、有针对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史国史新疆史、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及新疆形势任务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规矩,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14.党组织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特别注意是否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考察情况记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作为衡量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重要依据。
15.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严格审查材料,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16.基层党委定期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基层党委每年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了解和掌握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结构、质量等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形成动态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发展党员规划。
四、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17.发展对象的条件。(1)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2)基本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其中准备近期发展的入党积极分子,可列为发展对象。
18.确定发展对象人选。(1)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2)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3)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意见,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19.报上级党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发展对象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出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听取各方面意见情况、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情况等。设党总支的,先报党总支审议。
20.党委认真审查。基层党委接到备案材料后指定专人或相关业务部门认真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具备条件、是否列入年度发展计划、手续是否完备等。党委形成书面备案意见通知党支部。党委备案意见与党支部意见不一致时,党支部必须执行党委的决定,做好有关人员思想工作,并及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党委的备案意见。发展对象人选只有经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21.确定入党介绍人。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入党介绍人,继续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支部另外指定,但不能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入党介绍人在发展对象转为正式党员前调离发展对象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党支部要及时重新确定介绍人。
22.政治审查。党支部选派党性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的正式党员,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资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反分裂反恐怖反渗透等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发展对象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工作。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23.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结论性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简历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的认定结论,同时注明是本人主动说清还是组织调查出来或他人检举的;经调查已经清楚的问题和尚未弄清楚的问题或疑点;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24.严把政治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审查不合格,不能发展入党。(1)不具备共产主义觉悟,不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宗教,不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分裂反恐怖反渗透等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不能旗帜鲜明地捍卫党和国家、人民利益,不能同一切错误思潮和倾向进行斗争;(3)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违纪违法;(4)群众观念淡薄,服务群众意识差,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起带头作用;(5)道德品质不好、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行为;(6)对党不忠诚老实,对党组织回避和隐瞒重大政治历史和其他问题,在政治审查中弄虚作假或不接受、不配合党组织的政治审查;(7)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中,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参与民族分裂、暴恐活动、宗教极端、邪教组织、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本人在政治上、思想上不能与其划清界限;(8)党组织认为发展对象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25.开展集中培训。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定期举办培训班,及时对政治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主要学习党章、廉洁自律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编写的《入党教材》,进行无神论教育,使发展对象深入了解党的有关知识和对党员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五、预备党员的接收
26.支部委员会审查。对政审合格且经过集中培训的发展对象,党支部安排专人综合审查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政治审查、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等材料,确保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党支部负责同志或组织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其对党的认识、思想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召开支部委员会,听取入党介绍人和谈话人情况介绍,对有关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将发展对象全套材料及党支部审查意见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27.党委预审。党委指定专人或业务部门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查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考察,是否经过政治审查且情况清楚,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且反映良好,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动机是否端正,现实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等。必要时,可查阅本人档案,听取纪检、公安等相关部门意见。审查结果经单位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形成书面预审意见通知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同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委一般应在接到材料一个月内完成预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8.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下,按照有关要求准确规范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本人填写确有困难的,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笔填写,代笔人签名,并注明本人不能亲笔填写的原因,本人签名或按手印。
29.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后,支部委员会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主要程序:(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和公示情况,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公示情况,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情况等;(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会议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30.报党委审批。支部大会通过后,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主要表现(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票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经支部大会表决同意的,将本人《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31.党委派人谈话。上级党委收到党支部关于审批预备党员的材料后,及时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实事求是指出发展对象的成长进步表现、主要优缺点,提出努力方向,进一步听取发展对象有关情况介绍和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针对性地开展党的相关理论和知识教育。谈话结束,及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32.党委审批。党委召开党委会,听取谈话人和负责发展党员工作部门关于审批对象培养考察、现实表现、支部大会决议等情况介绍,重点围绕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充分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集体作出是否批准其入党的决定。会后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要逐个审议和表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六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33.在反分裂反恐怖斗争和抢险救灾一线发展党员。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在反分裂反恐怖斗争重大事件和抢险救灾一线表现突出、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或在反分裂反恐怖斗争和抢险救灾一线递交入党申请书或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表现特别突出,本人一贯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吸收其为预备党员。一般程序为:(1)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党支部负责人介绍入党人员基本情况、一贯表现和在重大事件中的表现,与会党员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经表决同意的,党支部及时确定入党介绍人,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现实表现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2)上级党委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入党人员谈话,肯定其表现,了解其入党动机,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将谈话情况如实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3)上级党委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其入党的决定,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34.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党委作出同意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及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提出入党申请、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及列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党委会讨论情况等。
六、预备党员的谈话、教育、考察和转正
35.党支部根据党委批复谈话、宣布。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进行谈话;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预备期间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争取按期转正。党支部及时将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批准入党的同志也要谈话,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争取早日入党。
36.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党组织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37.入党宣誓。上级党委批准接收预备党员后一般三个月内,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应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程序为:(1)奏(唱)《国际歌》;(2)党组织负责同志致辞;(3)预备党员宣誓(宣誓人、领誓人面向党旗,一般举右手握拳,领誓人领誓);(4)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讲话;(5)自由发言(参加宣誓仪式的人员都可发言);(6)党组织负责同志讲话,如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也应请其讲话。
38.继续教育培养。党组织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入党介绍人至少每季度考察了解一次预备党员思想状态和现实表现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综合考察。
39.提出转正申请。预备党员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在预备期满后一个月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预备党员应回顾总结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员标准检查自己,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差距和今后努力方向,表明自己的决心。入党时应向而未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或在预备期间发生的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应在转正申请中写明。
40.党组织审查。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所在党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初步意见。党支部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对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小组意见、预备期间培养考察情况以及预备党员有关问题进行审查,研究提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41.延长预备期的情形。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延长预备期:(1)入党时有某些缺点,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预备期间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
42.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预备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2)不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的;(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4)不履行党员义务, 或思想落后、觉悟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5)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纠正的;(6)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严重错误的;(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43.支部大会讨论。党支部一般应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会议主要程序:(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支部说明有关问题;(2)党小组负责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小组意见;(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预备党员的审查情况,提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4)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会后,及时将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转正申请书、培养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同时上报有关问题情况说明。
44.党委审批。党委收到党支部上报的审批材料后,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作出审批决定。会后及时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意按期转正的,写清党龄起算时间;延长预备期的,写明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党支部。
45.谈话宣布。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复后,由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对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教育其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继续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未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的,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进步,接受组织教育。党支部及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46.追认党员。对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一般程序:(1)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党支部负责人介绍被追认人员基本情况、一贯表现和在重大事件中的表现,与会党员进行充分讨论并表决,经表决同意的,党支部报请单位党组织研究;(2)单位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形成是否同意追认的决议,同意追认的,形成《关于追认×××同志为中共党员的请示》,连同入党申请书(口头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党支部的证明材料)、先进事迹材料等报上级党委审查;(3)上级党委派人实地考察,逐人形成考察材料,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连同党委的请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请示、先进事迹材料、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可提供复印件)等报自治区党委审批。
47.材料归档。党支部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七、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48.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情况、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情况以及正确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情况等。指导基层党组织处理好数量与质量、重点与一般、培养与发展的关系,坚决纠正和防止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吸收党员的问题,发现、总结和推广发展党员工作的先进经验,加强分类指导,以点带面,保证发展党员工作始终有领导、有计划进行。
49.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50.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发展的党员不予承认。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