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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05-07  浏览量:24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校区整体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校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区继续教育以面向社会或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合作单位)开展管理干部培训、专业素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安全环保及应急管理培训等各类项目培训为主,以“积极推进、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提高效益”为发展原则,鼓励有利于学科发展和科研合作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三条 校区继续教育实行管办分离的二级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研究院、研究中心)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开展继续教育的立项、审批和实施。校区继续教育原则上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办学主体责任。

第四条 研究生部为校区继续教育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负责校区继续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相关制度建设,审核培训项目招生广告宣传,审批培训项目立项及合同,对培训项目进行过程指导和质量监督,审核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办理培训经费卡以及培训经费收支及资金管理,开具培训相关票据。

第六条 校园管理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安排参训学员校内食宿、校内资源使用等事宜。

第七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参训学员校园出入管理及安全应急管理。

第八条 校区所属学院、研究院和研究中心(以下统称办学单位)作为培训项目的实施单位,按照校区相关程序开展项目培训,负责培训项目策划、项目合同拟定及签署、课程体系设计、学员资格审核、师资和班主任安排、组织实施、考核及评估、材料归档等。严禁办学单位将培训项目整体外包。校区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校区名义开展项目培训。

第三章 培训项目管理

第九条 培训项目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备较强的师资力量,能保证培训质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持校区良好教育声誉。

第十条 培训项目分为合同培训项目和非合同培训项目。合同培训项目是指校区与合作单位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培训项目;非合同培训项目是指培训收费由政府定价或有政府指导价或者校区备案定价,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 开展合同培训项目的一般流程为项目立项申请备案、谈判、培训师资和场地安排、签订培训合同、合作单位支付项目第一笔款、申请场地及教学设施、项目实施、验收总结、合作单位支付项目尾款等(附件1)。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在与合作单位(甲方)启动合同培训项目谈判前,需先向研究生部申请备案(附件2)。申请备案内容包括合作单位、培训主要内容及安排、校外第三方合作单位、校内合作单位等。经审批备案后方可与合作单位谈判签订培训合同。同一个合同培训项目有多个办学单位申请备案的,原则上由第一个申请备案的办学单位与合作单位谈判,也可由研究生部召集申请备案的办学单位商讨,提出一个适合的办学单位与合作单位谈判。

第十三条 承担培训项目的办学单位如需聘请校内其它合作学院(部门)教师参与培训,需与相关学院(部门)对接师资安排,不得私自聘请其它学院(部门)教师参与培训。

第十四条 开展合同培训项目的办学单位会同研究生部或单独与合作单位联系,探讨培训合作意向,按照不低于合同培训项目对外报价标准(附件3)协商项目培训人数、培训经费、课程教学、食宿安排等具体事宜,原则上培训应在校区安排食宿。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应慎重选择合作单位,明确约定双方的责、权、利,不得承诺超出校区规定的条件,监督合作单位不得擅自拟定和印刷招生宣传材料。在对外宣传、组织实施各类培训项目的过程中,招生宣传等材料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社会、损害校区声誉,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如需与校外第三方合作单位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办学的,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第三方合作单位涉及校区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应在项目立项申请备案时主动申明。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需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鼓励开展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加强学员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纳入校区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继续教育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校区有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没有明确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校区对外报价标准执行。涉及费用减免或优惠的(附件4),应报主管部门审批。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和办学单位要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途径等信息应与招生信息同时发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非学历教育办学收入。办学单位不得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收费,不得以接收捐赠等名义乱收费。严禁合作方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合同培训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对公转账形式付款,其中包含餐饮住宿的项目在开训前到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50%。非合同培训项目应一次性向学员收取,学员个人通过综合缴费平台、扫描收费二维码、现场刷卡等方式缴费。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应及时为受训单位或学员个人开具等额票据。对于先开票后到款的预开票据需求,需履行预借票据审批手续,办学单位负有催收相应款项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除食宿、税金外的收入全额拨付办学单位。其它继续教育项目收入在校区与办学单位间进行分配,分配基数为总收入扣除投标费、相关税费、食宿费及资源占用费(在校区安排食宿的,一般资源占用费不计,重要资源占用费按50%计;未在校区安排食宿的,资源占用费按100%计)后的收入(以下简称税后收入)。校区提留税后收入15%,剩余部分划拨办学单位。校区提留的30%分别作为研究生部、财务部、校园管理部的业务管理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项目成本支出范围包括基本业务支出、教师课酬、管理人员劳务费等;结余经费可用于事业发展基金、教学资源建设、员工年底奖励性绩效等。

第二十四条 直接参与相关办学活动的教师课酬、劳务费等酬金发放标准不高于对外报价标准,由各办学单位据实审核后提交财务部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 与第三方单位合作办学的项目,办学单位应以第三方承担的项目成本为依据核算其收入分成比例,并在合同中注明。严禁办学单位在培训费分成之外,再以其它任何名目为第三方报销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面向社会开展的体育、艺术类非合同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参照合同培训项目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办学单位开展继续教育管理不到位、培训质量较差,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暂停其后期培训承办资格或不予安排授课场地及各类教学及体育设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35次校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办法中未尽事项,由研究生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校区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教〔202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校区合同培训项目实施流程

2. 校区合同培训项目立项申请备案表

3. 校区合同培训项目对外报价标准

4.校区合同培训项目对外报价相关费用减免/优惠审

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