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管理,提供周到便捷的服务,维护校园卡用户的利益,确保校园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系统是加强校区信息化管理的一项基础应用,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应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充分利用校园卡系统功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 校园卡是由校区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身份识别、图书借阅、小额消费、门禁管理等功能的介质。未经校区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放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的证卡。各类卡管理系统应与校园卡系统实现对接,原则上不再另行发卡。
第四条 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是校园卡系统的总负责部门,负责与建设方、服务方沟通协调,业务部门负责收费、结算及商户管理工作,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与银行沟通协调,协同做好对账、结算、退款、代扣代发等财务工作。校园卡服务方具体负责校园卡系统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卡务管理服务(包括校园卡的办卡、充值、挂失、解挂、补卡、咨询、商户接入、对账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校园卡系统及设备为校区公共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校园卡管理与消费
第六条 校园卡从类别上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从形式上分为实体校园卡和虚拟校园卡。正式卡办理对象是指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及在籍在册的学生,临时卡办理对象是指除了以上人群外的后勤实体服务人员、校办企业员工、项目现场施工人员等其他人员。
第七条 正式卡由校园卡服务方根据数据中心人员信息统一办理;临时卡由相关部门向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提出申请后,由校园卡服务方办理。
第八条 实体校园卡统一版式,卡面上印有照片、姓名、工号、身份等个人信息,在校园内可替代工作证或学生证使用。
第九条 首张正式实体校园卡免费发放,首张临时实体校园卡按服务方规定收取工本费,补换实体校园卡按服务方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如实体校园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通过云闪付APP自助挂失解挂,也可到校园卡服务处人工挂失解挂。补办实体校园卡通过自助补卡机补卡。
第十一条 正式卡的有效期为教职工聘用期限或学生毕业期限,临时卡的有效期以三个月为限,如需延期由相关部门提前向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提交延期申请,其他情况由相关部门确定的终止时间为有效期。有效期截止后,由校园卡服务处关闭卡片所有功能并统计退费信息交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统一退费,不退卡片工本费。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未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的校园卡,将在有效期过后一年注销该校园卡。
第十三条 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制,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给他人使用。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需先充值后消费,可通过云闪付APP或圈存机充值,不支持现金充值,卡内金额不计利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刷实体校园卡或虚拟校园卡进行消费。
第三章 商户管理与结算
第十五条 校区相关部门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单位如需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业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终端设备安装。
第十六条 使用校园卡系统的商户须开立结算账户,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财务结算与核查。校区有责任为商户的账户进行保密,同时有权为监管单位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商户应核对消费机金额与校园卡系统的营业额,发现问题应及时和校园卡服务方联系。
第十七条 商户结算工作由管理商户的业务管理部门发起,校园卡服务方提供营业报表,商户根据卡机消费金额核对并确定营业额,业务管理部门根据商户的营业额及合同等材料确定最终结算金额,交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商户应遵照有关校园卡的管理规定,负责终端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规范操作设备,保持设备干净整洁,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如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商户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二十条 商户不得擅自变更终端设备位置和配置,不得擅自采用终端设备脱机工作,由于商户人为原因导致设备损坏、数据异常等,造成的损失由商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商户变更或撤销时,须向业务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警示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 若实体校园卡遗失,应尽快挂失,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后若找回原卡,可自行解挂;办理补卡手续后,原卡立即作废,不能再办理解挂手续,发现原卡后校园卡服务方将其收回。
第二十三条 拾获他人实体校园卡应及时交予校园卡服务中心,若不上交恶意使用,造成持卡人损失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若遗忘密码,凭校园卡及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处办理密码重置手续,因密码泄漏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应对使用校园卡的一切行为负责,如因机器故障、操作失误等产生的疑义,持卡人可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核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违规行为,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通知整改。未按通知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采取暂停、终止接入服务等强制性措施,并移交校区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单位或个人的违规行为造成设备损坏或带来其他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