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吸引高层次人才,调动青年教师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引进人才在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支持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根据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校区引进、校本部派遣和对口援建的长期教师(自项目申报之日起在校区工作两年及以上),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特殊人才一事一议。
第三条 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制定科研启动项目资助计划,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支撑条件等。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标准
第四条 科研启动项目的资助对象为加入到校区科研创新团队中的引进人才。
第五条 每人仅可获得一次科研启动项目资助,在此基础上可追加学校青年拔尖人才、优秀青年学者资助,不与校本部人才计划重复享受。资助标准及期限为:
一、自然科学类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人文社科类资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最终资助经费根据评审立项结果确定,资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项目在研期间,若入选学校青年拔尖人才,自然科学类累计资助40万元,人文社科类累计资助15万元;入选学校优秀青年学者,累计资助60万元;
三、累计资助经费在已获得资助的基础上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追加差额:1.通过在研科研启动项目追加差额,资助期限相应延长一年;2.通过新增科研启动项目追加差额,资助期限为三年。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工作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获得追加经费。
四、校区引进的特殊人才的科研启动项目资助经费,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科研启动项目申报资格以组织与人事工作部确认的教师类别及任职时间期限为准;入选学校人才计划的以学校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第七条 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每年集中受理一次科研启动项目申报,通过竞争淘汰、择优推荐的方式进行立项,立项数不超过有效申报数的三分之二。申报人填写项目任务书并附科技查新报告,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对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学院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和优先级排序,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根据各学院的评审结果择优报校区管委会审定立项。
第八条 任务书须明确年度考核指标和总体考核指标,分别作为阶段检查与结题验收的考核依据。总体考核指标的最低要求为:自然科学类至少有2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与研究内容相关的核心期刊科技论文,其中须有1篇被SCI、EI收录;人文社科类至少有1篇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与研究内容相关的核心期刊科技论文。核心期刊仅认定以下类型:北大中文核心、南大核心、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引文期刊(CSCD)、SCI、E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
第九条 科研启动项目成果归校区所有,依托项目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或其它科技成果必须进行第一标注,标注内容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科研启动基金资助(编号),或 Supported by Research Foundation of China University of Petroleum-Beijing at Karamay(NO.****)。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研究期限、经费预算等,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向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提交项目变更申请,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每个项目仅能办理一次变更。
第十一条 每年学院组织专家对科研启动项目进行阶段检查与结题验收,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参与督导检查。主要检查研究任务、经费执行、科研成果等方面,阶段检查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档,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项目,校区收回资助经费的10%,未完成的年度指标列入下一年年度指标,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则取消资助资格;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自项目结束起五年内不得申请校区组织的各类资助项目。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办理项目延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可申请一次延期,最多延期一年。由项目负责人于项目结题前至少六个月提交项目延期申请书,学院审核真实性、合理性,通过后报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审核备案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病、事假、因私出国等特殊情况离岗半年以上或离职须办理提前结题或项目终止手续,未执行经费校区予以冻结并收回,形成的固定资产交回校区。
第十四条 科研启动项目通过校区科研创新服务平台管理。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科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归档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启动项目经费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7〕16号)执行,不列支间接费用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购置工作站和服务器,因专业性质确需购买工作站或服务器的,由所在学院统筹规划,从实验室建设经费中购置。
第十六条 每个立项项目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内部不再进行分割。
第十七条 科研启动项目经费各年度拨付比例分别为30%、40%、30%,当年经费当年执行,当年未执行部分,校区予以收回,次年不补。
第十八条 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将会同其他业务部门不定期检查经费执行情况并公示,如有违规执行的,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克校区信科〔201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