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中央精神的不良言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区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校区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交流活动主要为:学术会议、学术报告等。
1.学术会议:校区教职工参加的在国内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由校区主办、承办或与校外单位共同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学术活动。
2.学术报告: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区进行的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等活动,以及校区内部举办的学术讲座等。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
第四条 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方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的名义主办或承办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 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会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校区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校区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校区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3.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参会学者应不少于20人,省外学者应不少于1/3,至少有2篇以上校区教师的研究论文入选会议交流。
第六条 实行会前申报制度
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学术会议的具体部门须于会议前一个月向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详细方案,具体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地点、时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预算明细、日程安排、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及校区提交论文情况等,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进行审查,上报校区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各部门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须向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提交下列资料:
1.300—500字的会议综述1份;
2.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等)1套;
3.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第四章 学术报告的管理
第八条 学术报告管理
1.由校区各二级部门邀请的校内外专家作的学术报告,由主办部门提前一个星期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术报告活动申请表》(见附件1),报信息与科技管理部统一审查,由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备案。
2.临时性学术报告,需经主办部门申请,报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审查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3.审核批准后的学术报告进行前,要在校园网发布公告,张贴海报。1次学术报告总体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
4.学术报告结束后2日内,需向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提交300-500字的学术报告综述1份,学术报告期间的照片2-5张,重大的学术报告需提交音像资料,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存档。
第五章 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须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编制预算,由教育与学术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校区教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应从参加者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无经费者确需学校提供经费资助的,可申请市政府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金额以批复为准,必须做到:
1.有本人论文录取的会议通知书。参会前,需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术会议审批表》(见附件2),经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审查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其参会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2.参加学术会议者在返校后15天之内,应向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提交1份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就学术会议内容作1次专业内的专题学术报告。
第十一条 经同意来校区作学术报告的外请专家,其住宿、交通及用餐招待标准按校区有关规定执行。由学术报告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审定,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应经管委会主任批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外请专家讲课费标准(税后)如下:
1.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支付酬金最高不超过1500元;
2.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每学时支付酬金最高不超过1000元;
3.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每学时支付酬金最高不超过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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