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者旨在激励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教育部、财政部《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以及校区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实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在校区全日制二、三、四年级本科生以及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评选。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校区全日制二、三、四年级本科生以及二年级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校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2-3档。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四条 凡在校区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无故欠缴校区费用者除外):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区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必修课程的优良率要达到校区优秀学生奖学金中特等奖学金的评选标准,即综合测评位列专业前10%,必修课优良率达到90%以上,同时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满足当年度被校区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础上,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必修课程的优良率要达到校区优秀学生奖学金中二等奖学金(含)以上的评选标准,即综合测评位列专业前35%,必修课优良率达到80%以上,同时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7.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8.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测成绩达标。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在满足第四条前四款的基础上,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年度被校区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校区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区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财务部、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成员,负责奖学金和助学金的评选、审核、公示、上报、发放和学生申诉等工作。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辅导员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选工作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选程序:
1.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评审。
2.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按参评人数比例下发到各学院。
3.学院向所有学生公开评选要求和评选指标,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确定合格学生名单,在学院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
5.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校区当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区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校区将审定名单汇总到校本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本部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6.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进行复审,提出校区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报校区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校区将审定名单汇总到校本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本部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报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经全国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最终获奖名单报校区财务部一次性发放。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国家助学金在春秋两学期分两次打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
本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校区向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颁发“三好学生”荣誉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纳入学校奖学金统筹范围的校内其他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