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校区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和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2021〕310号)《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区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毕业生是指在校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笫四条 本办法中列指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2.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校区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三章 资助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八条 每生每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本科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每年5月30日—6月15日集中开展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提供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校区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就业协议或学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就业合同;
3.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的工作证明;
证明中应包括就业学生基本信息、就业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写到县政府驻地以下的乡镇、村,并证明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年限(大写)、单位证明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获得补偿或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应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证明》邮寄给原所在学院,经审查核实后,可继续享受下一年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否则视为放弃补偿代偿资格。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程序:
1.学生申请。每年5月底之前,学生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学院初审。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学生申请材料,确定本院拟获补偿代偿资助学生推荐名单,经公示后于6月10日前报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
3.校区评审。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对各院上报的补偿代偿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核(其中补偿代偿资助学生的就业单位是否符合要求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核,补偿代偿资助学生的学费由财务部负责审核)后,报校区审批;
4.上报推荐名单。6月30日前,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将校区获补偿代偿资助学生推荐名单汇总到校本部,校本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可在11月底之前将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交至原所在学院,经审核后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于12月底之前将第二批补偿代偿资助应届毕业生名单汇总到校本部,校本部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5.公布资助名单。校区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确定的获得补偿代偿资助的学生名单后,将及时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6.实施资助。在收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补偿代偿资金后,校区将用补偿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第五章 受助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统筹各学院每年须为受补偿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统筹各学院负责将毕业生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向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宣传告知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并定期通过电话、信函、走访等方式与就业单位联系,了解和掌握受助毕业生在职在岗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毕业生工作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于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校本部,校本部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视为违约,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从当年开始停止并对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
第十七条 违约毕业学生应在自违约之日起30日内向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校区,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八条 对于不及时向校区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诚信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和相关人员,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以及受资助学生毕业后的违约情况,纳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