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 评价改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提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遵循德育为先、学业为本、全面发展的价值导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纪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全日制在籍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综合测评内容及计算方法
第四条 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计算方法为: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体育成绩×10%
第三章 德育成绩
第五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是大学生思想品德的基本条件。凡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德育成绩按0分计。
德育成绩=思想品德评估成绩+奖惩分值
(一)思想品德评估成绩=思想品德(A)分+行为及养成教育(B)分
思想品德评估成绩考核采取班主任、辅导员考评和学生民主互评的方式进行,班主任(辅导员)考评占50%,学生民主互评占50%。
思想品德评估内容参见下表:
项
目 | 理 想 信 念 A | 政 治 表 现 A | 遵 纪 守 法 A | 集 体 观 念 A | 诚 实 守 信 A | 爱 护 公 物 A | 团 结 正 直 A | 学 风 学 德 B | 组 织 纪 律 B | 文 明 礼 貌 B | 劳 动 卫 生 B | 勤 俭 节 约 B | 社 会 实 践 B | 总
计 |
分值 | 10 | 10 | 10 | 5 | 5 | 5 | 5 | 10 | 10 | 10 | 10 | 5 | 5 | 100 |
1.理想信念(10分)
热爱祖国,具有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政治表现(10分)
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及政治理论知识学习。
3.遵纪守法(10分)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区管理制度。
4.集体观念(5分)
具有集体意识,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5.诚实守信(5分)
日常学习、生活中,诚实守信,无欺骗、欺诈行为,不传谣、不造谣。
6.爱护公物(5分)
爱护一切公共设施、公共财物。
7.团结正直(5分)
团结友爱、为人正直,在学习生活中能做到互帮、互助、互谅、互让。
8.学风学德(10分)
(1)爱祖国、爱学校、爱专业;(5分)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严谨。(5分)
9.组织纪律(10分)
(1)维护教学秩序(包括学习纪律、学籍管理规定、请销假制度、考场纪律、毕业就业纪律);(5分)
(2)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有关规定和校园管理制度)。(5分)
10.文明礼貌(10分)
在教室、会场、食堂、公寓、校园、网络等公共场所和媒介言行举止文明。
11.劳动卫生(10分)
主要从公寓卫生检查得分情况进行考察,得分=0.1×公寓卫生平均分。
12.勤俭节约(5分)
勤劳勇敢,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13.社会实践(5分)
积极参加校区和院(系、部)组织的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活动。
上述13条仅为思想品德评估参考条件,实际操作时可按思想品德及行为和养成教育两部分衡量。
(二)奖励分
1.在舍已救人、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安全、树立良好校风方面有突出贡献者,经所在院(系、部)批准可加5—20分;
2.被评为先进集体的,校级每人加2分,省部级每人加8分,国家级每人加15分;被评为先进党团支部的党团员也按上述标准加分;
3.担任学生干部或其它职务,任期满一学年(含,下同)以上,根据其工作表现,按下述标准酌情加分(兼职学生干部按主职岗位计分,每人兼职岗位最多可累加一项,视其工
作业绩在附加分中按兼职岗位得分乘上0.2的系数后累加):
(1)校区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委委员加0—15分;
(2)校区学生会各正副部长、院(系、部)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党支部副书记、校级各学生社团(兴趣类社团除外)的正副职加0—10分;兴趣类社团正副职加0—2 分,一般成员不加分;
(3)校区学生会委员、院(系、部)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助管干部加0—6分;
(4)院(系、部)学生会委员、团总支委员、班委、团支部委员加0—4分;
(5)小组长、寝室长、课代表加0—3分;
(6)虽未担任社会工作,但积极维护集体荣誉,热心为同学服务,为班级和校区建设献计献策,作出贡献者酌情加0—2分;
(7)写出有一定水平的社会实践报告,加2—4分;
(8)凡在院(系、部)以外的部门担任社会工作的干部,加分需向班测评小组出示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惩罚分
1.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每次扣0.5分(包括各种考勤活动及会议);
2.通报批评扣10分;
3.警告处分扣15分;
4.严重警告处分扣25分;
5.记过处分扣35分;
6.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扣55分;
7.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有关部门批评教育者(有通知备案的),每次扣3—5分;
8.受党团纪律处分,按上述第3—8款规定扣分。
第四章 智育成绩
第六条 智育成绩=课程学习成绩+智育加分成绩
(一)课程学习成绩=0.8×∑(Ii×Xi)/∑Ii+0.2×∑(Si×Xs)/∑Si
其中:Ii=各必修课学分数、Si=各选修课学分数,Xi=必修课所得成绩、Xs=选修课所得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按五级制计算时: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0分;两分制成绩不计入综合测评),体育必修课程不计入智育成绩。
缓考课程如开学三周内不能提供成绩的,成绩纳入下学年度考核。
(二)智育加分成绩
1.凡参加学科类竞赛及大学生科技活动取得各级奖励者按下表加分:
分值 级别 | 1档 | 2档 | 3档 | 4档 | |
A类 | 国家级 | 12 | 10 | 8 | 6 |
省部级 | 6 | 5 | 4 | 3 | |
B类 | 国家级 | 8 | 6 | 4 | 2 |
省部级 | 4 | 3 | 2 | 1 | |
C类 | 国家级 | 4 | 3 | 2 | 1 |
省部级 | 2 | 1 | 0.5 | —— | |
D类 | 1 | 0.5 | 0.2 | —— |
A类比赛为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B类竞赛为教育部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中其他竞赛;C类竞赛为其他影响力较大的比赛;D类比赛为A/B/C类竞赛校内选拔赛和校级学科竞赛。校区学生学科竞赛库于每年9月份发布。
同一比赛项目只能择一等级认定加分。团队比赛获奖项目,负责人(队长)按最高2/3的比例赋分,其他队员由指导教师确定名单,根据实际参与程度按照最高1/2的比例赋分。
2.学生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且第一单位为校区者,按照下表加分:
分值 级别 | SCI、SSCI | EI | 核心期刊 | 一般公开刊物 |
第一作者 | 10 | 5 | 3 | 1 |
第二作者 | 8 | 4 | 2 | —— |
第三作者 | 4 | 2 | 1 | —— |
一般公开刊物最多认定2篇。
3.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加2分。
第五章 体育成绩
第七条 体育成绩=基本成绩+附加成绩
(一)基本成绩
一二年级学生基本成绩为体育课成绩的8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20%;三年级学生基本成绩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残障学生体育课成绩按照体育保健课成绩计算,《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免测学生按照60分计算,应征入伍复学学生如办理体育课免修,成绩按照90分计算。
(二)附加成绩:
代表校区参加体育比赛获得名次者,按下表加分:
分值 级别 | 一、二名 | 三、四名 | 五、六名 | 七、八名 |
国家级 | 30 | 20 | 15 | 10 |
省部级 | 20 | 15 | 10 | 5 |
校 级 | 8 | 6 | 4 | 2 |
1.凡参加校级及以上大学生运动会者均加1分。
2.集体项目队员按照奖励分的2/3加分。
3.最多可以累加两项。
第六章 综合测评工作程序
第八条 本科生综合测评需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为组员的综合测评领导小组;
(二)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以同年级同专业为测评单位,辅导员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以班为单位成立综合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副班长及学生代表组成,成员数占学生数的1/3以上;
(四)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各有关部门收集、整理该学年的各项数据,记录在册,放假前通知各院(系、部)办公室;
(五)每年综合测评前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列出前一学年各级各类竞赛项目;
(六)各班测评工作在下一学年的前两周内完成,辅导员应向班级学生公示学年综合测评结果,公示后经院(系、部)审核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
(七)学生综合测评的基本情况,由各院(系、部)实行计算机管理,每学年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向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报备,并以专业年级为单位打印两份一览表,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存档一份,院(系、部)存一份;
(八)所有附加分的材料均需辅导员审核并签名后附在上交的综合测评材料中。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