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教学资源,提升校区教学效果,促进研究生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要求,参照校本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研究生助教和助管B类岗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文件所称的研究生助教和助管,是特指面向研究生设立的教学助理和管理助理B类岗(以下简称:助教、助管)。
第三条 助教和助管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定期考核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校区成立助教助管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区领导为主任,教(研)务部、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科技与信息部、财务部等部门以及设岗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人为组成成员。助教助管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校区助教和助管岗位的设置和审批、助教和助管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等。
第五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校区助教和助管岗位的收集、复核、公示以及制作从事助教和助管学生的薪酬和津贴发放表等工作。
各用人部门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助教和助管学生的招聘、培训、考评和解聘等工作。
第六条 教(研)务部、科技与信息部负责审核与部门工作业务相关的助教和助管岗位数量。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助教和助管学生的薪酬和津贴发放工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八条 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助教岗位:
(一)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且未超过规定的学制年限;
(二)思想素质过硬,身心健康,品德和学业情况均良好;
(三)已修过相关课程且成绩良好;
(四)未欠交应向学校缴纳的各项费用;
(五)导师同意。
如确有必要,经助教助管工作管理委员会批准,助教和助管也可从校区高年级本科生中选拔,并同时满足以上第二至第四项条件。
第九条 校区对有意向从事助教和助管工作的研究生实行“一学期一聘任”制,原则上一学期仅担任一项助教或助管工作。每名研究生在校区担任助教一般不超过2个学期。
第十条 助教和助管工作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同等条件下,助教工作优先聘用博士研究生。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设置助教岗位的主要目的是“协助主讲教师为完成课程教学目标开展辅导化教学”;助教工作不应替代教师完成教学工作,教师应参与或者部分参与学生作业的批改、小班研讨等工作。
第十二条 助教岗位原则上面向作业、答疑、讨论工作量大的全校公共基础课、学科大类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申请助教的课程平均每周至少布置1次作业或过程测验(依据教学记录表),助教须完成主讲教师交给的相关课程助教任务,工作量饱满。
教学班规模60人以下的,不设置助教岗位;60人及以上的,按照教学班设置助教岗位,原则上每个教学班设置1个助教岗位。
助教岗位系数按照教学班规模核定:教学班规模为60至74人的,岗位系数为0.5;75人及以上每增加15人(不足15人的按15人计),岗位系数对应增加0.25。
第十三条 助教工作主要包括:
1.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
2.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批改作业、学生答疑、为小组和个别辅导、准备上课的教具装置、指导实验课程、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等教学辅助工作;
3.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可独立承担部分小班形式的辅导课、习题课及讨论课等教学任务;
4.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作业批改、答疑和讨论情况;
5.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须参加设岗单位的统一培训或主讲教师的专门培训;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要对来自校本部的研究生进行校纪校规的培训。
第十五条 助管岗位主要设置在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实验室、机房、信息与科技部等部门。
第十六条 助管工作主要包括:
1.实验技术工作:协助实验技术人员,围绕实验教学开展实验技术、设备以及相关软件系统的开发工作,承担实验准备工作和设备的基本维护工作;
2.大型开放仪器操作与管理工作:围绕大型仪器开放服务,开展分析测试技术服务,开展仪器维护与管理等工作;
3.药品与试剂管理工作:开展实验教学用生物、化学试剂的配置、发放、监管以及废液处置与回收等管理工作;
4.实验室日常管理的辅助工作:协助负责教师开展实验室建设管理,设备规划与购置管理,实验室资产、安全、卫生管理等;
5.图书资料管理工作:承担图书资料的整理、维护工作,数据资源管理及相应的系统开发工作,阅读室、书库等场所的管理工作等;
6.学生宿舍网络和计算机教室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助管者在上岗前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岗前培训。
第十八条 设岗单位应于每学期末提出下学期岗位设置的申请,填写《研究生助教助管设岗申请表》,说明拟聘用数量、工作内容和要求等,经教(研)务部审核后交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进行汇总,校区助教助管工作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聘任和考核
第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学生向设岗单位递交助教助管申请表。各设岗单位应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各岗位聘用人员,并在本单位网页上公示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将聘任结果统一报送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
第二十条 聘期结束后,每名助教和助管都要完成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总结经设岗单位统一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 设岗单位负责助教、助管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考核标准,在聘用工作结束后的两周内,对担任助教和助管的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其中“优秀”人数分别不超过当前学期助教、助管人数的30%,“优秀”名额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核定并在考核前分拨各学院。
助教考核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主讲教师布置的作业和过程测试次数(依据教学记录表)少于实际教学周数3次以下(含3次)的课程,其助教具备参评“优秀”资格,经主讲教师考核认定,助教能够按照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且工作质量较高的,考核结果为“优秀”。
2.主讲教师布置的作业和过程测试次数(依据教学记录表)少于实际教学周数3次以上的课程,经主讲教师考核认定,助教能够按照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结果为“合格”。
3.不能按照主讲教师要求履行岗位职责或违反校区相关规定或因个人过失给校区造成不良影响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助管考核由各设岗单位根据助管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考核标准执行。
考核结束后,主讲教师、设岗单位将考核结果告知考核对象,并以书面形式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
第二十二条 主讲教师有责任督促助教完成作业和过程测试批改以及教学记录表中过程成绩的记载工作,教(研)务部在学期末对助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其中,主讲教师布置的作业和过程测试次数(依据教学记录表)少于实际教学周数3次以上的,取消该课程之后学期助教申报资格。
助管岗位工作量不饱满或校区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取消该岗位助管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受聘从事助教或助管工作的学生,其被聘用期间工作考核合格及以上者,下学期可以续聘,其被聘用期间工作考核不合格者,校区将取消其再次申请担任助教和助管工作的资格。
第六章 岗位待遇
第二十四条 助教岗位待遇由岗位薪酬和考核津贴两部分构成。此项支出列入校区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计划。
第二十五条 薪酬标准:
(一)助教的岗位薪酬按照课程学分、岗位系数发放,即:
每学期岗位薪酬=400×课程学分×岗位系数
根据课程开课月数,将岗位薪酬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发放,每学期最高不超过4个月。
(二)满工作量的助管:每月发放400元的薪酬。每学期按照4个月发放薪酬。
第二十六条 工作量饱满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助教和助管,一次性发放津贴1000元,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助教和助管,一次性发放津贴500元。聘期考核不合格者没有津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依据用人单位的考核结果,按照校区规定编制助教的薪酬和津贴发放表,经主管校区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发放。
第七章 解 聘
第二十八条 担任助教的人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中途不再更换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各聘用单位解除与聘用人员的聘用关系,发生下列第2、4、5情况之一者,将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并报至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备案。
(一)该岗位被撤消;
(二)不能履行岗位职责;
(三)考试不及格;
(四)违反校区校纪校规或给校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身体健康原因;
(六)出国留学或者派到企业工作站学习;
(七)有其它被认定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助教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因解聘空出的助教和助管岗,如需重新选用人员上岗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公开选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机关、教辅单位和院(系)助管A类岗工作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助教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学〔2016〕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教(研)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