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文明、整洁、舒适、宁静、安全”的人才培养环境。结合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内各类学生公寓。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校区育人的重要阵地,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四条 学生公寓采取校区宏观指导,校区公寓管理委员会、财务与校园管理部、物业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管理。校区、学生、公寓中心、物业管理部门之间要建立有效的契约关系,各方应当严格履行契约,保障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校区要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统筹规划,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努力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六条 学生公寓要成立公寓管理委员会,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物业管理部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公寓管理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开会,会议纪要备案并上报校区管委会。
第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选派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一定管理经验,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事业心的人员担任。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一般不少于住宿学生总数的1.2%。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公寓要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在公寓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条件与设施
第九条 男女生必须分楼居住,如不具备分楼条件,必须隔断分段管理。每栋公寓都要分别设值班室,有条件的要设会客室。严禁安排学生住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要对学生公寓内的家具、卧具和公寓用品等设施实行招标采购,以保证质量、价格合理。
第十一条 公寓内或公寓区环境布置要突出文化氛围和育人功能,应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报栏等。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由校区招标产生。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应与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结合,突出育人功能,与校区密切配合,接受校区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包括:公寓区内花草树木、绿地及设施的维护;公寓区内的治安、消防、门卫值班等。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化。管理制度应包括:学生公寓文明行为规则;公寓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制度;水电、安全、环卫等日常工作管理规范;综合管理的职责;财务管理制度;学生入住签约制度;住宿学生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公物损坏赔偿制度;管理人员的规范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制度执行要有记录和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定期对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的培训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在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会客登记制度。对学生公寓区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防暴恐等方面的工作要明确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要配合校区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经常对入住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自觉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校区负主要责任,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为主管部门。要坚持辅导员进驻公寓的做法,按照不少于住宿学生人数千分之二的比例,选派优秀干部作为辅导员随学生入住公寓。
第二十条 辅导员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并负责校区与物业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校区应当为辅导员在学生公寓住宿、工作和开展学生活动提供条件。辅导员在学生公寓的表现应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住公寓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前与公寓管理方签署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对于特殊情况要求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发生问题校区不承担法律责任。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问题由学生自己负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熟知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培养文明行为举止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财物要按规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在学生综合测评、品德鉴定以及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学生在公寓中的表现。
第五章 住宿费的收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批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第二十八条 收取的住宿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住宿条件、偿还贷款以及学生公寓管理的正常开支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住宿违纪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住宿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处理,处理权在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