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校区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校区各级组织和职能部门应健全管理制度,在维护校区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学生开展积极向上的课外活动和实践活动。
校区支持学生参与管理,建立健全校区各项民主管理制度,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校区民主管理,支持和指导各级学生会和社团联合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校区管理制度,共同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校区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做出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校区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条 校区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区进行宗教活动。
第八条 校区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学生社团,应依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社团管理条例》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批准,并实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区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的领导和管理。
各学生团体开展跨学院及校外的活动,需向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提交书面申请和计划并获得批准。其中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同时向党群工作部与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九条 校区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校区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学生团体在组织课外活动时要注意活动对同学的教育性和引导性,倡导开展积极、健康、向上、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活动时要有选择地获取社会赞助,坚决拒绝赞助商的不合理要求,不能在学生活动中过分地渲染和体现广告色彩。赞助资金的使用要做到帐目明晰、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时,可以在校园内指定位置张贴海报、悬挂条幅、展示宣传板等宣传物品。宣传物品的张贴、悬挂和展示应该整洁、美观和有序,宣传内容应该真实和客观。宣传物品原则上最多展示一周。到期须由当事单位及时清理。未经校区相关部门批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在校内张贴、悬挂和展示商业广告宣传品。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课外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学生出校参加学科科技竞赛和其它大型活动应由校内的承办单位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审批;
(二)学生组织参加学院内组织的不在公开场所进行或不跨学院进行的活动,以及学院内部组织的外出活动,按照各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面向全校学生开放的活动和跨学院进行活动,以及需要到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及其它形式的活动,须向校区有关部门统一申报,活动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安全应急预案和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等校区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四)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校内课外活动,活动内容要与审批内容相一致,组织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申报;需要相关部门审批的校外课外活动,活动内容要与审批内容相一致,组织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
第十四条 校区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校区、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六条 利用教室课外时间开展课外活动,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并在不影响其他人学习和在规定时间和规定范围之内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活动需要进学生宿舍的,在宿舍内应当遵守校区宿舍和公寓管理相关制度,接受校区宿舍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的准备和开展不得影响其他人员休息。组织学生参加延伸到校外的活动如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时,参与学生须提交自愿参与申请、校区免责声明,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意外死亡保险。因活动组织者把关和审查不严,参与学生未履行以上手续,造成学生经济损失者,学生经济损失由组织单位、组织者和本人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并获得批准举行。对未经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校区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