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资助
共青团
安全保卫
心理健康
部门首页
校区首页
新生入学体检管理规定(试行)
返回
发布日期:2017-11-28  作者:学生管理管理员   来源:学生管理  浏览:33

为维护校区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结合校区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新生入学后的体检工作由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完成。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与克拉玛依市相关医院体检中心(以下简称体检中心)商定具体体检时间安排及具体体检方案,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检。

第二条 体检后需要复查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体检中心进行复查。需要复查的学生名单和复查时间安排,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协调各学院组织学生开展复查工作。学生复查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到体检中心复查由各学院辅导员负责组织送检。

第三条 教务与国际交流部对体检合格的学生予以注册后新生方能取得学籍。

第四条 体检不合格的新生,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查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第一大条所列指疾病者,经校区指定医院对其病情评估,如病情稳定,症状较轻,能完成正常学习任务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可继续在校就读。但其在取得正式学籍前,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家属)须与校区签订一份协议并明确其个人、学生家长(家属)和校区三方责任,其个人及其家长(家属)须承担因该疾病引发的一切后果及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如病情较重,已不具备完成学业能力者,校区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查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三大条所列指疾病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生可以在校内转入符合要求的专业就读,或转学到其它学校就读;未能转专业或转学者,校区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患有其它疾病的新生,经校区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或专科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但经治疗可以在短期内恢复健康者,校区为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当事人持校区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到教务与国际交流部领取转单并办理离校手续。不办理离校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校区申请入学,由校区指定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符合入学条件,并经体检中心复检合格者,持体检中心开具的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经体检中心体检后认定的需要进行复查者,须在校区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查工作,拒不进行复查者,校区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时,须如实填写自己的既往病史;在体检和复查中不得采用冒名顶替等各类手段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病史者,或在体检和复查中采用冒名顶替等各类手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已经注册者视为注册无效,校区从事发之日起对其延期三个月注册,并对其重新体检。体检合格者,方能注册和取得学籍。

第七条 新生在体检和复查时,隐瞒自己的既往病史,或采用冒名顶替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得体检合格证明者,一经查实:

(一)事发前其因患各类疾病或因伤残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二)当事人在校期间,无论何时,一经查出其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第二、第三大条所列疾病者,校区将取消其学籍。由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由当事人本人负责。

第八条 新生在体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填写自己的既往病史,或故意隐瞒病史者,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

(二)采用冒名顶替等各类手段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和协同作假者记过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