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管理,维护校区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通报批评对每个学生(本科生阶段或研究生阶段)只能使用1次;超过1次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校区的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处分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为12个月。
处分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处分期限内再次受到处分,且尚不构成开除学籍处分的,其全部处分期限顺延至最后一个处分到期为止方可解除。
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研究院)审核、校区批准,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受到纪律处分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需报上级教委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校区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48小时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逾期不办,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校园管理部和相关学院组成的校区联合工作组负责办理其善后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调查与取证
第七条 校区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
第八条 进行事实调查时应由两名调查人员做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需写明调查人员、被调查学生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学生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学生进行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学生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实无误后,由被调查学生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学生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由校区保留调查笔录原件。
第九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当事人书面陈述事实的原件由校区保留。
第十条 校区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及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按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处理考试违纪行为时,相关职能部门须向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提供原始记录和违纪行为的定性说明。
第十二条 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调查。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调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调查清楚后,与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校区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四条 校区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五条 给予学生违纪处分前,应由学院查证、学院党政联席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当事人的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及个人检查、学院初步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报送到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审核并研究拟定处分决定报分管校区领导审批;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区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校区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院系、专业、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对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采用以下方式送达:
(一)留置送达。校区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的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时,如本人不在或拒绝签收,送达人应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经两名以上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被处分学生的住所或班级,即视为送达。
(二)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时,可以公告送达,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在校区的公告栏张贴处分决定书的公告,同时在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主页发布公告,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校区、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但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依法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章 申 诉
第二十条 校区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以校区的书面通知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工作,依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分 则
第二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重但尚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参与宗教活动。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参加宗教活动的;
2.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或佩戴宗教标志;
3.张贴、悬挂、观看、存放任何形式的宗教宣传品、宗教标志。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歧视、排斥、威胁未参与宗教活动的同学或强迫他人信教;
2.组织、策划他人参与宗教活动或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或佩戴宗教标志;
3.散发或有组织的传阅宗教刊物、传单;
4.建立或参与建立宗教组织;
5.宣传或煽动他人宣传宗教思想,激发他人宗教狂热;
6.在校区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举行宗教活动。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校区有关规定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区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严禁学生存储、传播暴力恐怖音视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公安机关处理,并参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利用手机、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播放器及其他电子产品制作、发送、播放、复制、传播、存储暴力恐怖音视频;
(二)利用互联网网站、微博、语音聊天室、网盘以及QQ、微信等浏览、下载、存储、复制、转发、发布、上传暴力恐怖音视频以及相关网址链接;
(三)利用手机市场、电脑市场、音像市场等经营场所制作、贮存、销售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四)利用邮政、快递、客(货)运等物流途径运输、夹带、寄送含有暴力恐怖音视频的物品。
对于窝藏、包庇者,给予同等处分;确知其他同学违犯本条却不主动举报者,对其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住宿违纪,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住宿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吸毒(包括吸食麻烟)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学生吸食、注射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对于确知其他学生吸毒,但不举报或拒绝配合调查者,一律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带有包庇吸毒学生性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经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造成不良后果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走私、贩私者,视走私、贩私情节及物品的价值,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二)影响校区正常教学秩序、学生生活秩序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非法保存、买卖和使用枪支及管制刀具者除没收物品外,按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一)保存管制刀具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买卖管制刀具或非法保存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使用管制刀具或非法使用运动用枪或猎枪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私自涂改、伪造证件或证明、转借或借用证件、冒充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以非法手段占用公私财物2000元(含)以上,除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情况,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校区视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含图书馆图书),视情节轻重和盗窃金额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经公安部门确认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视情节轻重处理;
(七)重复作案者,在原有处理结果的基础上,加重一级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作伪证者、窝赃销赃者,与作案人同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与赌博活动,视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区内或实习地赌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博工具或为赌博放风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而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后果者比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和殴打他人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参与斗殴,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参与斗殴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策划、怂恿他人打群架和斗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参与打群架者,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器械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破坏公共设施者,根据被损坏财物或设施的价值,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价值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2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购买来路不明的物品,根据赃物的价值,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价值3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300-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500-1000元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为他人窝赃、销赃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八条 酗酒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屡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偷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偷看淫秽书刊、画报,偷看或收听淫秽音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复制、传播淫秽书画、网页、音视频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在注明的保留期限内,撕揭、涂改、覆盖校区发布的各类公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区内弹打飞禽、随意张贴、随地吐痰、乱抛杂物果皮、纸屑、践踏草坪、乱倒剩饭剩菜等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高校学生行为准则》,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校区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冒用校区或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侵害校区或他人利益,给校区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记过处分。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严重骚扰他人者;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或参与者;
3.猥亵他人或者实施其他性骚扰行为者。
第四十三条 不遵守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未根据校区要求实行体检、复检、隔离、休学、离校等,并私自返回校区进入公共学习或生活区域学习和生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校区学生管理各项“规定”、“守则”、“纪律”、“细则”、“办法”等校纪校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旷课者,根据事发时当事人被发现累计旷课学时数,除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同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旷课10学时以下者,对其通报批评;
(二)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50学时及以上者,或者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校区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考试违纪行为:
1.至发试卷时,仍未按监考教师要求及时进行清场或未将规定以外的资料和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进出考场的;
7.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考试证件不放在桌上,且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的;
10.交卷后在考场停留或翻阅他人试卷,且不听从监考老师劝阻的;
11.未经允许互相借用不含有考试相关内容的文具和计算器的;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1.桌面、桌内和座位周围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纸张等物品的;
2.利用文具、笔袋、衣物或其他物品夹带与考试相关的书籍、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纸张等文字材料的;
3.在桌面或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4.违反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的;
5.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6.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或互打暗号、手势传递考试信息的;
7.偷看抄袭他人试卷的;
8.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9.他人强取自己试卷、答卷、草稿纸未拒绝或报告的;
10.相互传递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和纸张的;
11.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讲义、笔记、复习提纲等资料的;
1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3.利用上厕所或假借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相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相关考试内容的;
14.其他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1.评卷过程中,经相关部门或教师认定为雷同卷的;
2.参与团伙作弊的;
3.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2.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场考试秩序行为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组织团伙作弊;
5.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作弊。
(五)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1.组织作弊的;
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3.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六)对考试违纪者的处理:
1.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违反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对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双方当事人,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期间作弊累计两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有违反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行为者,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培养计划单独设置的实践环节、课程大作业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购买、出售实践报告或组织实践报告买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组织实践报告代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经认定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及有其它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购买、出售学位论文、学术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学术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买卖;或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学术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或组织学位论文、学术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代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校区保密管理规定,造成涉密资料泄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就业过程中或毕业离校期间有违纪情况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求职材料造假、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就业推荐表或将就业协议书等求职材料借用他人使用等不诚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校区有关就业管理规定或到其他高校、用人单位求职期间不服从相关单位管理规定,故意干扰就业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向用人单位隐瞒相关信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事发时市场价赔偿经济损失。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五十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违纪、订立攻守同盟或威胁他人不准揭发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区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纪律处分时按照第一次已得处分和第二次应得处分中较高级别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四)有两次(种)(含)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参加校区和学院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取消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资格;
(二)各类学位的授予按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学生,处分期满后,能够认真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未再受处分;
(二)积极参加志愿活动以及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得解除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未修完学业、中途退学的;
(三)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情形的。
第五十三条 解除处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处分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书面申请;
(二)民主评议:学院组织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形成评议意见;
(三)学院审核: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
(四)校区决定: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处复核,校区批准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告知申请人。
处分期限未满的毕业生,可于毕业前提出申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所受纪律处分决定和解除纪律处分决定,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可以参考、比照本办法相关(或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废止。校区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国家或上级部门出台新的法规、规定的,以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