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学〔2024〕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标准学制范围内具备参评资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生源除外)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评选比例及标准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和标准如下:
类别 | 校区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
学业奖学金等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奖学金覆盖比例 | 20% | 40% | 40% |
奖励标准 | 9600 | 7200 | 4800 |
2.“专业+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专业+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评选条件
1.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未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2.硕士研究生受到通报批评或有课程不及格者,学业奖学金降低一个档次,最低降至三等奖学金。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被解除;
(3)中期考核未通过;
(4)当年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依据其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记录其经历的档案材料,但其档案缺失或部分缺失)。
3.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博士生身份参评,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按照硕士生身份参评,注册为博士生后,按照博士生身份参评。
4.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超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即视为延期,延期毕业硕士生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
5.在校学习期间,因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出国前应办理退学手续,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评选前,因联合培养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不参加当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6.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中“专业+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专业+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暂行规定》,从入学年份起享受学业奖学金,享受学业奖学金年限为标准学制年限(即该类学生超出基本学制后不再具备参评资格),学业奖学金等级入学初评定后保持不变。
四、评审组织与程序
1.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的研究生资格审查、学业奖学金初评和学生申诉等工作。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硕士研究生新生原则上依据入学考试和复试成绩评定,其他年级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依据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每个学科的学生依据上学年的综合测评在学科内排名,按照附件中的比例单独实行奖励制度。
3.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奖学金按以下细则分配:
第一梯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并被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录取的考生。
第二梯队:报考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对应专业的第一志愿考生。
第三梯队:各招生系招收录取的调剂考生。
4.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其他注意事项
1.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