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学〔2024〕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石油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规定学制范围内具备参评资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定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生源除外)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学金比例、标准及评选条件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比例和标准见附件。
2.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按时进行学籍注册,认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和科研任务,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5)未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3.硕士研究生受到通报批评或有课程不及格者,学业奖学金降低一个档次,最低降至三等奖学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以上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3)中期考核未通过;
(4)当年档案未到校或不完整(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根据其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历,应有相关记录其经历的档案材料,但材料缺失或部分缺失)
4.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得超过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照博士生身份参评,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生之前,按照硕士生身份参评,注册为博士之后按照博士生身份参评。
5.全日制在校研究生超出基本学制年限规定时间即视为延期。延期毕业硕士生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
6.在校学习期间,因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出国前应办理退学手续,不再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评选前,因联合培养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研究生,不参加当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7.兼职辅导员和行政助理的学业奖学金方案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专业+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计划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评审组织与程序
1.学院成立以院长书记为评审委员会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学科负责人、辅导员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导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统筹评选。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硕士研究生新生原则上依据入学考试和复试成绩评定,其他年级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依据上学年综合测评成绩评定。每个学科的学生依据上学年的综合测评在学科内排名,按照附件中的比例单独实行奖励制度。
3.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奖学金按以下细则分配:
第一梯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并被石油学院录取的考生。
第二梯队:报考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石油学院对应专业的第一志愿考生。
第三梯队:各招生系招收录取的调剂考生。
4.“专业+管理”研究生从入学年份起享受学业奖学金,享受学业奖学金年限为标准学制年限。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兼职辅导员和行政助理,满足《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学业奖学金等级评定为一等;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选拔产生的兼职辅导员和行政助理,学业奖学金等级与其他统考研究生一起按照相关文件评定。“专业+管理”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入学初评定后保持不变。
5.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石油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所有。
附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类别 | 类别 | 奖学金(元/人/年) | ||
硕士研究生 | 奖学金等级 | 一等(20%) | 二等(40%) | 三等(40%) |
奖学金金额 | 9600 | 7200 | 4800 |
石油学院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