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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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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21  作者:  来源:  浏览: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校区人才和技术优势,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提高科研水平,根据校本部《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科〔2016〕14号),结合校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宗旨是既要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校区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条 校区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进行。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完善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提供相应支撑服务,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校区特点的“跨部门、多主体、多层次”架构的高效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校本部教师承担的校区联合研究院项目可选择在校本部开展,由校本部全权管理,也可在校区开展,由校区全权管理;校本部长期派驻校区的教师承担的校区联合研究院项目必须在校区开展,由校区管理。

第二章 来源与分类

第五条校区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和经费性质可分为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和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

第六条财政资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和人文及社会科学类。

自然科学类:

(一)国家级项目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五大类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项目

国家部委、省以及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校区自主立项项目

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其他来源经费的,由校区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人文及社会科学类:

(一)国家级项目

国家软科学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

(二)省部级项目

国家部委、省以及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

(三)校区自主立项项目

教育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其他来源经费的,由校区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七条对于校区作为主持单位负责申报和管理的各类财政资金科研项目,校区根据下达部门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对其他单位牵头校区作为合作单位参与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共同申报时应签署联合申报协议明确任务和权利,立项后能及时提供上级部门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和预算书等过程管理文件,按照财政资金科研项目管理。

第八条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指由企事业单位、省部级以下地方政府、个人以及其他类型单位委托校区完成的科研项目。以签订各类技术合同为主,也包括其他格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等类型的委托项目。

第三章 管理权责

第九条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发布、选题、申报、投标、开题、立项、合同签订、概算、预算、研究实施、预算执行、年度或中期检查、决算、结题验收、资料归档、成果鉴定、奖励申报以及推广应用等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系统性强并涉及多部门的工作,应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财务与校园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各学院(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以及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共同完成。

第十条校区应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建立形成涵盖申报立项、项目实施、预算执行、结题验收、成果保护及推广应用的全方位科研管理和服务体系,逐步完善涉及科研项目管理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第十一条校区实行“校区、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管理模式,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机制,明确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审计等部门和学院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科研工作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是校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技规划,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受学校委托代表校区进行对外科研活动;负责与上级部门、学校和校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及项目负责人的沟通、协调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财务与校园管理部、组织与人事工作部、审计、档案、纪检监察等其他各职能部门根据业务职责范围,协助完成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学院为科研项目执行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及落实、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支撑条件等。要将科研项目管理列入管理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和科研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资源,积极推动科研项目申报、落实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严格遵守国家、任务下达方和校区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开展和经费执行享有一定的自主权,负责完成项目申请、投标、合同签订、研究开展、经费使用、结题验收、归档以及成果保护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和立项

第十五条校区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掌握、发布各种科研信息,并结合校区自身优势特色,做好项目申报和立项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及参与校本部和校区组织的投标项目时,各学院应按照有关通知、申报指南(或招标文件)、相关管理办法积极组织科研人员申请,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申请(申报或投标)材料。校区原则上只接受通过学院提交的材料,不接受个人提交。

对于限项申请的项目,由学院确定推荐项目,通过校区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区以公函形式上报校本部;校本部通过校内协商、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其它形式确定正式推荐项目; 

对于投标项目,由学院确定推荐本学院唯一投标负责人,以公函形式上报校区;如有跨学院或跨校区的两人及以上竞争同一标书,校区可通过校区学术委员会审议或校内协商,确定正式推荐投标负责人;

与外单位联合申请或投标的项目,项目申请人(投标人)及学院应根据校区有关要求事先了解考察合作单位资质,并签订《联合申请/投标协议书》,约定各方承担内容和责任、项目批准后的经费分配方案、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十七条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校本部学术规范管理办法,对于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各类科技计划中重复申请或立项。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人(负责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校区正式人员

1.教师岗位;

2.校本部长期派驻校区正式人员;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原则上只能申请(负责)与本岗位工作职责相关的科研项目;

4.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其他岗位人员; 

5.一些特定的科研项目如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等,非教师岗位以及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报;

6. 其他特殊事项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处理。

(二)校区非正式人员

1.在站博士后人员;

2.学院自筹经费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负责)由校区独立承担的财政资金类科研项目: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申请项目专业方向一致,原则上聘用期限涵盖项目执行期。其中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3.其他特殊事项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处理。

(三)研究生、退休人员

1. 校区在读研究生不得申请(负责)校外科研项目,校内设立的有针对性的项目除外;

2.退休人员自退休之日起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或负责新项目。

以上人员必须符合所申请项目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要求,具备相应履约能力。

(四)校本部正式人员可申请校区联合研究院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参加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第十七条中项目申请人(负责人)条件的人员;

(二)返聘期内的退休人员、学院自筹经费聘用的非正式人员、校区专业技术岗位以外其他在岗正式人员、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在读研究生;

(三)项目参加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与本岗位或专业领域相关的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校区对科研项目实行授权制度。所有相关活动必须统一使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的名义,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授权项目申请人进行投标或谈判等事务。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时限处理相关事宜,不得擅自承接如基建工程等超出校区业务范围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批准立项后,校区项目负责人与任务下达方或委托方协商、拟定合同条款。校区认可合同类型包括合同、任务书、计划书、协议等经上级部门下达或双方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形式文本(以下简称“合同”)。合同条款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要件齐备,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切实维护校区权益。校区为受托方的外文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完整的、翻译准确的中文版对照合同。

第二十二条对于与校区合作共同承担并需要通过校区转拨经费的科研项目,财政资金项目以任务书中批复的合作方为准,非财政资金项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作单位名称、承担的研究任务以及相应的研究经费三项内容,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认定为合作单位。

第二十三条所有科研项目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学院审批后,提交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审批。科研合同审批表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各类科研项目合同书经审核后,根据要求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统一加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合同专用章(科研)”以及“法定代表人章”或“委托代理人章”,非财政资金科研项目必须同时加盖骑缝章。加盖其它各种公章如二级单位公章的一律无效。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必要时需每页角签。 

第二十五条“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合同专用章(科研)”可用于科研项目的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协议书等材料以及与之相关附件材料,如HSE协议、廉政协议、补充协议、预算书等,与校区公章具同等效力。

第五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校区相关部门和学院要提供人员、实验室等必要的支撑条件,切实做好统筹协调,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保证按照预期目标高水平完成科研项目。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要将各类科研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到各学院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并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将合同书、立项文件、调研报告、开题报告、论证报告等原始文件提交信息与科技管理部,以便进行资料备案以及开展后续过程管理工作,并按照上级部门或委托方要求完成阶段总结、中期检查、年度总结、年度决算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校区各职能部门和各学院应充分发挥管理监督职能,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任务要求和研究特点,配合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有计划地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应主动对科研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重大项目或有重要研究意义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三十条项目任务(合同)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并符合项目规定变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履行有关程序:项目负责人提交变更申请,学院审批后,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直接进行变更,或提交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经批准后进行变更。

第三十一条因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需要,根据科研项目预算情况,可委托校外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测试化验等技术协作,研究经费超过3万元(含)的,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过学院向校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经校区报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申请延期。因客观原因需要终止或解除的科研项目,要履行相关手续,按照上级部门或委托方批复的处理意见办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执行过程出现问题或法律纠纷时,必须及时通过学院上报校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或调解。如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经校区提起仲裁或法律诉讼,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出现异常情况,经校区组织与人事工作部门确认人员变动情况后,由学院出具处理方案公函后进行处理:

(一)正常调离(含校本部教师在校区服务期满,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博士后出站:已完成项目必须完成技术归档;未完成项目可经过校内审批程序后,由原负责人依托校区完成该项目,或经校区报上级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根据情况终止项目,相应经费根据负责人情况处理; 

(二)出国:经校区组织与人事工作部门批准后,根据出国时间及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类型的管理办法进行办理。无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出国3个月(含)以上,应经过学院向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备案并确认能够正常完成项目;逾期不归者,由组织与人事工作部根据情况确定人员处理方案后,信息与科技管理部确定项目及经费处理方案;

(三)退休:已完成项目必须完成技术归档;未完成项目在负责人健康状况允许的状况下,可继续负责在研项目直至完成,由原所在学院负责管理;

(四)辞职、不辞而别、开除:已完成项目应完成技术归档;未完成项目可向上级部门或委托方提出变更负责人或项目终止申请,相应经费根据负责人情况处理;

(五)去世:经组织与人事工作部确认后,由所在学院就科研项目和经费在一个月内向校区提出书面处理方案;未完成项目可向上级部门或委托方提出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申请,相应经费根据负责人情况处理;

(六)其他情况:根据上级部门和校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七)以上情况项目负责人的各种结余经费根据校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结题和验收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应及时通过校区向上级部门或委托方提交结题或验收申请,并接受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组织的结题或验收。学院应根据要求开展自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验收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科研项目,校区和学院要加强督促与监管:信息与科技管理部和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将暂时冻结该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上报已完成工作,做好经费决算并接受上级部门审计,按照上级部门批复意见办理后续有关手续。如果上级部门或委托方给予宽限期,项目负责人应在宽限期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接受验收。

第三十七条科研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归档手续,将科研项目全套技术资料移交给校区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科研立项、研究开发、结题验收、成果申报、推广应用阶段的文件资料、相关附件等,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项目所签订的所有校外协作科研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必须跟随来源项目一并归档。

第七章 涉密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涉密科研项目包括:上级下达或其他单位委托的带有密级的科研项目;需要借阅涉密资料方能完成科研任务的公开级科研项目;其他需要保密的科研项目。

第三十九条校区应根据学校保密资质范围和本单位保密软硬件情况承担涉密科研项目,项目申请人不得自行承接超出学校保密资质范围的涉密科研项目。涉密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实施、结题、验收、归档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科研经费指依托科研项目而取得的经费收入。凡校区科研经费必须完全纳入校区统一管理。校区对科研经费根据项目来源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本部教师承担的校区联合研究院项目在经费到账后可选择转移到校本部或留校区,由经费留存方统一进行后续管理;校本部长期派驻校区的教师承担的校区联合研究院项目在经费到账后,由校区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执行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经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复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批复的预算范围,合理、规范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

第四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实际支出情况编制经费决算,并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或委托方、校区及国家相关监管部门对经费的审计和检查。

第九章 科技成果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区有关管理部门、学院、项目负责人以及参加人要注重科技成果管理,在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要把科技成果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研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并遵守校区有关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依托校区科研项目及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校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章 信息公开和诚信机制

第四十五条校区对科研项目管理通过公示、公告、通知、新闻发布、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等适当形式,对组织申报、遴选、招投标、立项、预算、决算、绩效、调整、原材料购置、设备购置自制、外协、结题验收、科研成果、学术道德、奖惩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确保真实、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六条校区实行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管理机制,对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在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以及校外协作科研项目管理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根据相应情况以不同形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校区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奖惩机制,对规范、科学、有效管理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校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单位,校区将给予干预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对校区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校区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一种或数种处理:限期整改;冻结经费;暂缓拨付部分或全部经费;通报批评;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当事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终止相关科研项目;停止当事人一定期限的项目申报和立项资格;建议学院对当事人在年度或聘期考核中予以处罚;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对于科研经费、校外协作科研项目、涉密科研项目、科研诚信、科研项目归档、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相关文件或由校区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科研合同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