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校区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班主任队伍管理,激励和引导班主任充分发挥在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中的作用,结合校区“三进两联一交友”活动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高等学校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二条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和长效机制,对于维护校区和谐稳定,服务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辅导员与班主任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前者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后者以班风建设、学业辅导为主,两者相互交流、互相配合、互相补台,共同从事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班主任的设置
第四条 班主任队伍由兼职人员组成,从校区教职工中选拔。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有担任班主任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且连续两年考核合格。校区已晋升或将要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必须补齐两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班主任聘用领导小组,每学年初负责学院班主任的选拔、调整工作,并将名单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备案。新任班主任需经校区统一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每个班级设置一名班主任,每名班主任最多带两个班(同一年级只能带一个班),原则上应任满一届(四年)。担任班主任期间如遇短期出差或出国(两个月内)等情况,应提前向学院主管班主任工作的领导汇报,由学院班主任聘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因出差、出国、休产假等原因超出两个月的,应更换班主任。
第三章 班主任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校区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是非分明,立场坚定。
第八条 具备从事班级管理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第九条 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奉献意识强。
第十条 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班主任的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所带班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掌握所带班级思想政治、学业、心理等方面出现问题的重点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引导学生了解专业、热爱专业;认真指导学生选课,做到既尊重学生的兴趣和志向,又注意知识结构的系统性;指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生自学能力。
第十三条 配合辅导员做好班、团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考核工作;组织、参与班级和团支部活动,增强班级凝聚力,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与辅导员一起做好学生违纪处理和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有效推进优良班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重点关注和指导受到警示劝告的学生,帮助学生制订学习计划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工作,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十五条 定期与任课教师联系,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做好教与学的沟通和协调;重视与家长的联系,通过家访、网络、电话等形式,及时将学生的重大事件与家长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帮教工作。
第十六条 配合做好新生入学教育、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学生综合测评、经济困难生认定、奖、助、贷和其他各类评奖评优的推荐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在学院安排下参与学生宿舍值班工作,值班所需床上用品由校区统一购置。
第五章 班主任的管理、培训
第十八条 班主任在学院班主任聘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聘用、考核、培训、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学院负责。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资格审查、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班主任专题培训,并创造条件选派优秀班主任参加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业务培训。
第六章 班主任的考核
第二十条 校区成立班主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区领导担任,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教务与国际交流部、组织与人事工作部负责人及各学院专职副书记为成
各学院班主任聘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班主任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考核实施时间为每学年末,以年级为单位按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70分以上)、不合格(低于70分)四个等级,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良好比例控制在35%以内。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在考核中定为不合格,名单由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备案,终止班主任身份,两年内不能参加评奖评优。
1.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2.受到行政拘留或受党纪、政纪处分者;
3.重大事件(恶性打架斗殴、刑事犯罪、出现非正常死亡及其它严重事故)中失职者;
4.因工作不到位给校区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5.不服从组织调配或拒不接受工作任务者。
第二十三条 班主任的考核由学生民主测评、学院量化考评两部分组成,学生民主测评占40%,学院量化考评占60%。
1.学生民主测评:学院组织班级全体学生对班主任进行评分,平均得分为学生民主评议部分的最终得分。如有学生无故未参加民主测评,仍计算为基数。
2.学院量化考评:学院班主任聘用领导小组依据考核体系对班主任进行评分。
第七章 班主任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 校区实行班主任补贴制度,每生每月15元,不足30人的班级,按30人计算,每年按10个月计算。补贴每生每月按三分之二发放,剩余三分之一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发放,合格及以上者发放,不合格者不发放。
校区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班主任予以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考核结果为良好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学〔2017〕17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班主任考核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学〔2017〕18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与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中石大克校区学〔2017〕2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班主任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