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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部来克拉玛依校区工作交流人员接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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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9-20  作者:  来源:  浏览:82

   第一条 为规范校本部来克拉玛依校区工作交流人员接待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区邀请校本部人员来工作交流,需经校区分管或联系领导同意,并知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差旅费用在校区报销。其他情况来访人员差旅费用自行承担。

第三条 校本部来访人员除校级领导外,校区邀请人员在校区内学员公寓住宿,按标准结算,据实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条 校本部来访人员用餐在校区内食堂,来访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至多可以安排一次接待工作餐,用餐标准人均不得超过80元,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不得提供香烟。陪餐人数参照《校区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校本部来访人员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支。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六条 校本部来访人员校内活动一般不安排车辆,机场(火车站)到驻地按差旅标准领取补贴或据实报销。 

第七条校区教职工与校本部来访人员之间除接待工作餐外不得相互宴请,工作日期间严禁饮酒,不得相互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安排与工作无关的旅游交流活动。

第八条 校本部来访接待活动实行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制度,校级层面活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学院、部门层面活动由各部门、各学院负责协调安排。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党群工作部设立举报信箱,对师生员工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条 校本部来访人员接待活动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接待活动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中石大克校区办〔2017〕13号关于印发《校本部来克拉玛依校区工作交流人员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