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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2-23  浏览量:1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制度改革,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支持学有余力的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二章 专业设置与培养要求

第三条 已至少培养1届普通本科毕业生且仍在持续招收普通本科生的专业,可开设辅修专业。拟开设的辅修专业由校区教育与学术工作委员会人才培养与教学专门委员会论证通过,经校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四条 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一般为50-60学分,包括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环节。学院依照校区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原则,结合辅修专业特点制定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经校区教育与学术工作委员会人才培养与教学专门委员会论证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原则上应与主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不同,两者独立进行。辅修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按照校区对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总体部署统一进行。

第三章 招生及录取

第六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制定辅修专业修读实施细则,规定招生报名条件、选拔程序、考核和录取办法、课程学习要求等。

第七条 校区一般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展辅修专业招生录取工作,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交报名申请。

第八条 报名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普通全日制在校一年级本科生;

(二)所修必修课成绩全部合格且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三)满足辅修专业招生规定的其它学业条件。

第九条 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类。如因主修专业分流或转专业导致学生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归属同一本科专业类,则辅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研)务部审核、发文公布。每个辅修专业每个年级录取人数一般不超过2个自然班规模。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录取学生名单发文公布后,辅修专业所属学院应对辅修学生开展辅修专业教育,明确课程学习、学位授予等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录取为辅修专业的学生,应按规定登录本科教务管理系统选课。辅修专业课程教学由所属学院负责安排,根据学生录取规模,辅修专业可采取随班听课或单独组班开课的形式组织教学。

第十三条 如辅修专业与学生的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可采取免听方式学习部分辅修专业课程,但免听课程每学期不超过2门。免听手续办理同主修专业课程。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课程的结课考试、补考和重修要求与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相同。

第十五条 对于辅修专业和学生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相同课程或者内容相近的课程,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学生已修读辅修或主修专业低学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不得用以替代主修或辅修专业相应高学分课程;

(二)如学生已修读辅修或主修专业高(或相同)学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主修或辅修专业相应课程,但不计入学分,所缺学分须通过修读主修或辅修专业其它课程补齐。

(三)如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可修读课程学分不能满足培养要求,可由辅修专业负责人指导学生修读部分其它课程。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主修专业毕业(含结业转毕业),辅修专业学业自然终止。

第十七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或结业的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符合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二)符合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条件。

第十九条 辅修学士学位资格审查与主修学士学位资格审查同时进行。未获得主修学士学位者,不得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费及其它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的学费总额为对应主修专业两学年的学费,按学年(二年级第一学期和三年级第一学期)收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第12次校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研)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