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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7  浏览量:12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校区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树立维护严谨求实的教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校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及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校区实行学分制教育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学习、自我监督。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灵活、合理地通过选课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 校区本科生教育实行班主任指导制,为每个班级配备班主任,负责向学生介绍有关专业、课程、毕业条件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业情况,对学生的选课、学习进程安排提出指导性的建议。

第二章 培养方案、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培养方案是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基本要求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校区组织教学活动、学生选课和安排学习进度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的完成情况也是校区审查本科生毕业和获得学位资格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学制、课程体系、学分要求、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等。

第六条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包括理论课程、实验或实践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

必修课是指为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而设立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选课)指为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对学生某一方向的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要求,学生必须选修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指为满足学生自身志向、特长以及职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由学生自主选修的专业课程。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指为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拓展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设立的由学生自主选修的非专业课程。选修课按照专业方向或课程内容组成不同的课程模块,规定学生选修要求,以保证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

第七条 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均设置相应的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每16~32学时计1学分;素质教育课程每24~64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每1~2周计1学分。

第三章 选课

第八条 选课制是在学分制教育管理模式下,实现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学生通过选课修读的课程包括以下四类,修读时间由学生根据要求和自己的学习能力确定。

(一)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限选课,学生必须修读。

(二)培养方案中除限选课之外的其它选修课,学生根据专业方向或课程模块要求,选择修读规定学分的课程。

(三)校区开设的其它所有课程(包括跨专业课程、研究生课程),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四)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或校区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生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 选课以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特别地,降级、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以编入的新年级及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为选课依据,降级、转专业和转学前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符合新年级及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予以认可。

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重新修订,导致部分课程不再开设,学生可以修读新培养方案中的相近课程,经所学专业负责人、学院和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可替代原培养方案中的相应课程,并以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计入学生修读的总学分。

学生在选课前须认真阅读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学分要求以及拟选课程教学大纲,根据课程之间的知识衔接关系确定前后修读时间,结合自身学习能力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条 为保证在学制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建议每学期选课25学分左右,最低不低于15学分,否则可能影响按期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系统)选课,确定下一个学期的学习计划。选课分正选和补退选两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一)正选

1.正选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教务部依据教学资源合理设置课堂容量,教务系统根据课堂容量控制选课人数。

2.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由教务系统自动预置到个人选课计划中,除了一些需要特殊选课的情况外(如有的必修课是多课堂开放选课),学生无需选课。

3.学生根据本人学习进程安排和教务系统中课表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情况,进行选修课的选课、退课操作。

(二)补退选

补退选安排在课程开课第一周进行。每门课程开课第一周为试听期,试听期间可以补选、退选课程。

对于实施分级教学的课程,以分级考试后的要求选课。

第十二条 补退选课结束后的选课名单为学生参加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记载的依据。未选或退选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补退选课结束后,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原则上停开,选课人数较少的专业选修课由开课单位决定是否停开。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安排学习,除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要选课。未注册的、休学的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能选课。因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及其它特殊原因未按时选课、退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开课单位和教务部审批同意后,可以选课、退课。

第四章 自修、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自修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和实践类课程、军事理论、军事训练、课程设计以外的其它课程。

学生重修或补修的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之间存在上课时间冲突的,可以申请自修重修或补修的课程,每学期自修的课程不超过3门。

经同意自修某一门课程的学生,应当按时参加结课考核,其课程考核成绩为结课考核的实考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和实践类课程、军事理论、军事训练、课程设计以外的其它课程。

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大学体育、军事理论、军事训练,直接获得相应学分。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托福考试成绩85分(含)以上、雅思考试成绩6.5分(含)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通识类英语课,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申请免修大学体育、军事理论、军事训练、通识类英语之外课程,应当在拟申请免修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学习要求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免修申请以及免修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标准等。

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取得该课程学分;未通过免修考核的,应当正常修读课程。免修考核材料存入该课程教学档案。

一门课程只允许学生申请免修一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课程外,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无故缺课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者;

(二)累计未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含抄袭)次数超过总次数的1/3者(结课前一次性补交按未交作业计)。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等级制(通过、不通过)。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或通过的为合格,学生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方式和总评成绩构成,由课程教学大纲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结课考试成绩低于40分(百分制)的,其课程总评成绩评定为不合格,百分制总评成绩按结课考试实际成绩记,五等级制和两等级制总评成绩分别记为“不及格”和“不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考核时间冲突、实习或外出参加比赛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可以申请缓考,缓考相关要求如下。

(一)学生须在课程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缓考的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任课教师、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教务部备案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核。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的,须在考前向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说明情况,考后一周内补办。

(二)必修课和限选课缓考与该课程的补考同卷同时进行;选修课缓考与该课程下一次正考同卷同时进行(延用原过程成绩)。

(三)开学初补(缓)考不得申请缓考,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重修或复修。

(四)以虚假事实或理由申请课程缓考的、未参加课程考核且未办理缓考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修;任选课、公选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选修其它同类别课程。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理想的,可以复修。

第二十四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未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 重修的课程,学生须在教务系统重新选课。

第二十六条 在各类评优评奖中,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经补考、重修考核合格的成绩,按如下方式处理:百分制合格成绩按60分计算;五等级制合格成绩按“及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旷考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不及格”或者“不通过”。学生考核违纪或作弊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教务系统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考核成绩和成绩说明。申请缓考的,标注“申请缓考”;取消考核资格的,标注“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违反考核纪律、作弊的,分别标注“旷考”“违纪”“作弊”;通过补考、缓考、重修、复修取得的成绩,分别标注“补考”“缓考”“重修”“复修”。

第二十九条 平均学分绩、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方法:

(一)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二)课程成绩如大于或等于60分,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如小于60分,课程绩点为0。

(三)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免修和采用两等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不参与平均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五等级制与百分制、课程绩点对应关系见附表。校区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能力与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之一。

第三十条 在各类成绩计算时(含评优评奖中的成绩计算),学生课程替代审核通过后,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视为同一门课程参与成绩计算。

第三十一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或校区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经学院审核认可后,可以替代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科技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校区有关规定申请折算为学分,经相关部门和学院审核认可后,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3年内重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校区录取取得学籍的,其在退学前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符合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予以认可。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后,其所在学院应按时打印学生学业成绩单,盖教务部成绩审核章后,提交校区档案馆和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成绩记载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结业后两年内申请补考或重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24年第21次校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本科生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克校区教〔2023〕3号)同时废止。

附表 五等级制与百分制、课程绩点对应关系

五等级制

百分制

课程绩点

优秀

95

4.5

良好

85

3.5

中等

75

2.5

及格

65

1.5

不及格

4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