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只有取得校区正式学籍并注册者方能发给学生证。
二、学生证应由学生本人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以本人学生证替他人购买优惠学生票(火车票等)。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三、每学期开学初,已完成注册手续的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至所属学院,由学院统一加盖注册章。未按校区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加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四、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学生寒、暑假回家,可持学生证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购买优惠火车票。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由校区在学生入学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放,学院负责加盖火车半价专用章、进行优惠卡写卡及充值。
五、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应填写返家最方便的火车站名,一经填写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家庭住址变更,应持家庭所在地派出所或父母单位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六、学生如因损坏或丢失学生证等原因补办新证,需填写“补办学生证申请表”,经学院审批后,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持身份证或校园卡、1寸免冠照片到教(研)务部补办,并按规定缴纳学生证及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工本费。因学生证损坏等原因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教(研)务部注销。
七、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读期间内使用,过期即失效。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到教(研)务部注销学生证。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研)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