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校区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章程》,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校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校区录取的新生,持校区录取通知书,按校区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录取学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一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校区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或校区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它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可以向校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附校区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由校区招生部门审批。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新生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个月,向校区招生部门申请入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当提交校区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区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校区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区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在第一周或规定时间到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并登录本科教务管理系统完成电子注册。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初缴纳本学年学费,未按校区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得批准,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教育的学制(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校区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学习年限最短为3年,最长为6年。除特殊说明外,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学生应当在校区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按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提前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前毕业,但提前毕业时间不得超过1年。拟提前毕业的,应当在预计毕业学年度的9月份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研)务部批准。准予提前毕业的学生纳入毕业年级统一管理。
学业困难的或者不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降级,在每学期开学四周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研)务部批准。如所学专业没有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可以申请转入到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学习。降级前的学习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校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在校园生活、课程学习和考试、实验和实习实践、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发表以及学业和学术水平证明等方面有违纪行为的,校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归入校区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校区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校区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提交校区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假不超过3日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日以上的,由辅导员审核同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辅导员或者学院主管领导销假。如需续假,应当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一个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应报教(研)务部、学工部备案;累计超过6周者,按休学办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出国、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到学院报到。未经批准逾期超过两周未返校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照校区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选修其它同类别课程。
第十六条 校区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于取消考核资格、补考、缓考、重修、复修、以及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在本科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学生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或参加校区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符合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予以认可。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科技活动、社会实践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校区有关规定申请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可以根据校区有关规定,申请辅修校内其它专业,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者由于疾病、生理缺陷或学业基础等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可以按照校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校区审核同意后,可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予以认可。转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以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为依据。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且符合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转学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学程序按照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转学情况应当在办理转学手续前进行公示。跨省转学的,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区学生申请转入它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校与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拟转入学校发函通知本校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它校学生申请转入校区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校区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校区培养要求且校区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区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中途中断学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重新入校学习。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校区认为应当休学的,经校区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校区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6周的;
(二)一个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6周的;
(三)创业并经校区创业管理部门认定的;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校区认为应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由学院主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教(研)务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4个学期(两学年)。学生休学创业的,经校区批准,累计休学时间不超过4学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校区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因创业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而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校区(包括学院)组织的境外联合培养、交换和访学项目,或者学生参加由个人申请并经学院批准纳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境外访学,属境外在学,校区为其保留学籍,境外学习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校区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休学手续,退宿离校。对于毕业年级学生,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坚持学习外,从春季学期开始不予办理休学手续。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校区为其保留学籍,但学生不能参加校内课程学习和考核等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责任自负。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校区有关规定处理;因其它原因休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研)务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提交校区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可以申请继续休学(与休学手续相同)。因其它原因休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应复学学期开学后两周仍未申请复学,或经复查发现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按退学处理。
复学的学生,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所学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没有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可以申请转入到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三条 校区每学期对学生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情况和学籍状态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不包括补考或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课程和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5学分的,已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结业条件的除外;
(二)在校区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校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因病可继续休学的除外);
(四)根据校区指定的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校区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两周的;
(六)未经批准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在学期间出境,未经批准逾期超过两周未返校报到的;
(八)符合其它规定应退学的;
(九)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达到退学条件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研)务部审批,可以留校试读1学年。试读期满后,仍达到退学条件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研)务部审核,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其它情形予以退学处理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向教(研)务部提交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教(研)务部核查事实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除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学之外,其它情形予以退学处理的,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由学院提前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难于联系的,可以学院网站公告方式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
校区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并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处理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难于联系的或其它情形的,可以以校区或学院网站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校区批准或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包括以公告形式送达)起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退宿离校。患有精神病、癫痫等严重疾病的学生,学院通知其家长接回。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校区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办理退学手续时,已缴纳的学费按学年度在校学习月数计算并退还学生剩余部分。
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离校者,由校区有关部门注销其学籍及其在校各种关系证件。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后3年内重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校区录取取得学籍的,其在退学前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符合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予以认可。
第九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区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德育、体育(包括体质健康测试)等各方面达到校区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业的同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学校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未获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能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通过高考录取为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的学生,符合学校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四十二条 通过高考录取为校区与其它高校开展的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的学生,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各自的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联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由学籍所在的学校颁发,联合培养单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区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因部分课程或者实践训练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校区本科毕业要求,但获得的总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总学分的70%(含)以上的,准予结业,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补考或者重修不合格的课程或者实践训练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校区本科毕业要求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研)务部批准,准予毕业,以本科结业证书换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结业后两年内未修满学分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满1学年退学的,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或未满1年退学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校区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宿离校。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校区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一年办理3次,分别在每年6月、9月和12月。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填写有关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校区审查,必要时由招生部门提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八条 校区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校区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校区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校区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校区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并书面声明原证书作废,校区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学生对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向校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经2022年第15次校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研)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