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周
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的通知
校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4.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发票管理办法》
5.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6.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7.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2016年11月8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综合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财〔2016〕23号),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按照预算拨付给各部门的办公经费、校内专项经费、各类办班及代管经费等事业经费及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校区教职工及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校区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应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负责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各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和使用本单位经费的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各单位需要对出差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与项目的相关性等进行审查。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差旅费制度建设,根据经费及业务类型建立适当的授权审批制度,加强政策宣传,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校区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各单位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应不超过以下标准:
标准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1.院士、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商务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正处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卧、一等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一)校区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报销。
(二)如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二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以乘坐公务舱。
(三)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两类岗位上任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就高”原则选择差旅费标准。
(四)学生参与教学科研活动、实习实践、社会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标准不得超过第三类差旅费标准。
(五)各类人员级别原则上以校区人事部门认定为准。
(六)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乘坐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实际购买票价和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孰低”的原则报销。
第八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校区参照国家有关文件分地区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见附件1)。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定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开具的发票,在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合标准。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票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以下情况可以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邀请方可以提供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高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证明;
(三)高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学生宿舍、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使用科研经费出差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使用事业经费出差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四)其他实际发生住宿未能取得住宿费发票或住宿证明的,须由出差人写明情况,项目负责人及单位领导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校区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火车站、码头)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不再领取当天的包干费用,或者领取每天80元的市内交通补助,但不再报销当日的交通票据。
第二十一条 已由校外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校区重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专项经费等实施预算控制的经费出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中对差旅费标准或报销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为保证项目顺利结项,按照与校区差旅费办法相比“孰严”的原则报销。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差旅费标准参考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考虑物价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四条 出差前应先履行单位审批手续,填写公务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再办理差旅费预支和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3),并附公务出差审批表、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市内交通票据等报销凭证。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第二十六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不完整,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且申请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方负担城市间交通费用且能提供相关会议通知、培训通知、邀请函或出具有效证明的,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其他情况,须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大学克拉玛依校区差旅费报销单》中披露票据不完整的当事人、日期、票据种类、金额、原因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校外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到克拉玛依市常驻地以外的远郊区县(独山子区、乌尔禾区)参加会议、培训等其他公务活动,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发放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经各单位负责人审批,租车费可以据实报销,发生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停车费凭据报销。对于租车所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个人承担。租车出差的,不发放交通补助。自驾出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报销相关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私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校区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会议费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在住宿费定额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校本部派遣人员因公回校本部学习、培训、会议等,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前往火车站、机场等交通费,凭据报销,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除校本部派遣人员之外的校区其他教职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去校本部参加短期(30天之内,含30天)学习、培训、挂职、实习等,住宿、伙食补助按照校区国内差旅费标准执行,住宿应在校本部就近住宿。参加长期学习、培训、挂职、实习等(一年以内,30天以上),前30天的住宿、伙食补助按照校区国内差旅费标准执行;超出30天的部分,住宿费凭票报销,伙食费标准按60元/人·天发放。长短期学习、培训、挂职、实习等均不享受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赴克拉玛依市常驻地以外的远郊区县(独山子区、乌尔禾区)进行实习实践、教学科研、社会调研等活动,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费标准按50元/人·天发放,不发放市内交通补贴。如已由校外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校区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校区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校区各部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审计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虚报出差天数、人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二)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差旅费已全部或部分由校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四)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住宿费
限额标准明细表
2.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公务出差审批表
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差旅费审批单
附件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