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克校区教〔2023〕10号 微专业设置及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7   作者:创新创业中心   来源:05-创新创业中心   浏览:61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微专业设置及教学管理办法

中石大克校区教〔2023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校区专业特色和办学优势,加快推进新工科、新文科建设,打造专业教育新形态,满足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和多样化需求,推动复合型人才培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以培养学科专业交叉融合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突破传统学科专业限制,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或专业核心能力素养,提炼开设一系列核心课程的人才培养项目。通过实施灵活、系统的培养,使学生能够在特定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增强学生知识结构的复合性,提升与社会需求的匹配度。

第三条 微专业教育应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本科人才培养定位,探索专业建设新路径,研究课程建设新样态,实施教学改革新方法,建立教学管理新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教(研)务部是微专业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微专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指导微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管理。

(二)组织开展微专业申报和论证。

(三)组织制订微专业培养方案和开展微专业课程建设。

(四)制发微专业结业证书。

(五)组织开展微专业质量评估。

第五条 学院是微专业教育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聘任微专业负责人(一般应为相关普通本科专业负责人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开展微专业调研、申报和建设工作。

(二)制订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三)开展微专业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

(四)开展微专业学生选拔工作。

(五)组织微专业课程教学、学分认定结业资格审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设置及培养要求

第六条 微专业可依托某一个普通本科专业设置,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与科研机构行业企业合作设计微专业课程体系和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打造交叉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

第七条 微专业设置基本条件:

(一)符合校区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的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能够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培养方案科学合理,培养目标精准,课程体系精炼,致力于复合型人才培养

(三)微专业负责人原则上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本专业发展方向,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高,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教学团队稳定、结构合理,能够积极参与微专业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第八条 每个微专业开设5~7门课程,每门课程原则上为23学分,总学分控制在14~16学分。

第九条 校区组织专家对申报设置的微专业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开始招生培养。

第十条 微专业课程教材和专业建设纳入校区教育教学改革建设总体规划。微专业教学纳入校区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章 招生及教学

十一 专业开设学院应制定专业修读实施细则,规定招生人数、报名条件、选拔程序、考核和录取办法、课程学习要求等,报教(研)务部审核备案

十二 校区一般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展微专业招生录取工作,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微专业开设学院提交报名申请。

第十 微专业开设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考核,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教(研)务部审核、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录取为微专业的学生,应按规定登录本科教务管理系统选课。微专业课程教学由所属学院负责安排,根据学生录取规模,微专业可采取随班听课或单独组班开课的形式组织教学。

第十五条 微专业课程教学、考核等要求与普通本科专业相同。

第十六条 对于微专业和学生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的相同课程或者内容相近的课程,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学生已修读微专业或主修专业低学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不得用以替代主修或微专业相应高学分课程;

(二)如学生已修读微专业或主修专业高(或相同)学分课程且成绩合格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主修或微专业相应课程,但不计入学分,所缺学分须通过修读主修或微专业其它课程补齐。

第十七条 微专业课程成绩不纳入普通本科专业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微专业课程成绩单单独制发。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主修专业修读期间完成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主修专业毕业或结业,微专业学业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 非学历教育,学生完成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微专业培养要求的,经学院审核,报教(研)务部审定后,校区发给微专业结业证书。未获得微专业结业证书的学生,教(研)务部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章 学费及其它

第二十条 微专业按修读学分缴纳学费,学分学费标准与相关普通本科专业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的,其微专业修读资格自动终止。学生若中途退出微专业学习,不退还已缴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3年第10次校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研)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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