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暂付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量:9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暂付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对暂付款的管理,保证暂付款及时冲账和清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暂付款是校区暂时垫付给校内各单位或教职工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类必须借款支付的公务性开支的款项。包括暂借的设备购置款、材料购置费、会议费、测试费、科研协作费、因公出国费用及其他公务经费等。

第二章 暂付款办理原则

第三条 预算控制原则。各单位必须在核定的预算经费限额内办理暂付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

第四条 公款公用原则。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务性支出,因私一律不予借款。

第五条 专款专用原则。所借款项应当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报销内容应与借款内容一致,严禁相互挪用。

第六条 及时清理、及时结算原则。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和各经费项目发生的暂付款应及时清理、及时结算。对未及时清理和结算的暂付款,财务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提供新的借款和冻结项目经费余额。

第三章 暂付款办理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暂付款借款人必须为校区正式工作人员,学生及其他人员不得借款。

第八条 办理借款通过校区财务管理系统填写借款单。借款单中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严格暂付款审批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暂付款借款的审批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对于无资金来源、超实际需要、未按规定结清应清暂付款款项的,均不得再批准暂付款借款。

第十条 暂付款借款遵循校区合同和相关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金额和时点办理手续。大额资金借款,须按校区大额资金支出规定履行大额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其中符合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分级审批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习费借款应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实习经费预算(结算)表》(中石大克校区财〔2018〕9号),写明实习学生人数、实习地点、实习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培训费、报名费等差旅相关借款,应附培训通知或邀请函等,且出差前先履行单位审批手续,再办理借款,实际出行时间须与请假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 举办会议借款应附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会议审批表》(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

第十四条 论文版面费借款应附论文录用通知。

第四章 暂付款管理

第十五条 借款人向财务部门提交的借款单,是其向学校出具的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凭证,在借款未报销前,借款人必须对所借款项的安全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办理有关结算手续过程中,应及时取得与借款业务相符的原始票据等合法报销凭证,填制报销单据,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及时到财务部门报账冲销借款。

原始票据内容与借款用途不符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冲账。

以转账方式办理借款业务,借款时所列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冲账核销时出具票据的单位名称一致。

第十七条 暂付款报账期限

(一)国内差旅费及因公出国借款,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二)工程类暂付款,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已出具审计决算报告书时予以冲销,凡暂付款未冲清的工程项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三)购买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各类材料借款,有合同、协议约定的按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结算报账;无合同、协议约定的,须自借款日起一个月内结算冲账。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举办会议或各种活动借款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冲销手续。

(五)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暂付款报销时间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款项,如因各种原因取消原定使用计划,应及时将借款如数退还校区。

第十九条 借款人调离校区的,必须结清所有暂付款。发生教职工尚有未结清暂付款而相关部门为其办理了调离手续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清账。

第五章 职责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借款人对暂付款的借用、报销、偿还以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保证所借款项按约定用途使用。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并对暂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严禁假冒他人之名或伪造负责人签名进行借款,一经发现,将提交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暂付款、个人项目暂付款负有清理责任,应协同财务部门共同做好暂付款清理工作,督促借款人及时报销冲账。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借出资金无法收回的,校区将依法依规追究借款人个人和相关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校区财务部门对暂付款的支付、报销和归还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暂付款进行清理,保障校区资金安全与完整。对于无正当理由且经过催缴仍逾期不还款的,财务部有权停止借款人所有事项的再借款业务,有权冻结发生暂付款项目的经费余额。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报销冲账的,提供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的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由财务等相关部门审议确定后暂时取消或解除冻结。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区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同时废止。

中石大克校区财〔2023〕2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暂付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