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3-03-10      浏览量:98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统称校区)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规范使用,严格财务监管,根据财政部令第104号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石大京财〔2013〕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校区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本办法仅对校区当前采用的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和归档进行规范。

第三条 财务部负责校区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校区财政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校区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一)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核定(政府审批),并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研究生报名费等。

(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一般用于上缴财政专户时使用。

(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校区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主要用于以下经济业务:

1.暂收款项。由校区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校区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支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校区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收入的款项;

4.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四)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指校区依法接受社会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申领与使用

第五条 以上财政票据由校区财务部根据用票需求,按不同票据类别,向学校财务处申领

财务部指定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财务部开具财政票据,应当确保财政票据及其原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财政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各单位申请开具财政票据填报《校区财务票据申请审批表》,依次通过单位负责人审批、归口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领用。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核销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付款单位应当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财政票据,财务部按照会计信息化和会计档案等有关管理要求完成归档及核销入账。

第十 财务部对校区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