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发票报销及发票监制章更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02 浏览量:84
关于规范发票报销及发票监制章更换的通知
校区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和《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报销流程、完善报销手续,现将发票的有关报销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
增值税发票须按照实际消费内容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汇总开具“图书资料、办公用品、耗材、电脑配件、试剂、加工费、测试费等统称”的发票需填开明细或附上从税控发票系统中开出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电子发票报销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及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可作为报销的原始凭证。
3.鉴于电子发票可重复打印的特点,报销电子发票时在自动报销系统中必须录入电子票号,特殊情况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4.电子发票其他报销程序同现有的普通发票报销程序一样。
三、发票监制章更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1号公告《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全国统一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
新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xxx税务局”字样,如“广东省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等。
旧发票监制章:由原各省国税机关监制(如下样式)
各单位在取得2019年1月1日及之后开具的发票需特别注意必须为新版发票,2019年4月30日后财务部门收到旧版发票将不予报销。
现就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取得的各类发票类型一一展示。各单位可以以此作为手册,在取得发票时候对照查看发票是否为最新版本。
发票主要类别如下:
四、2018年发票报销截止时间
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各类费用(包括事业经费、探亲旅费、项目经费等)2018年的发票报销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请广大老师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财务与校园管理部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