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9-11 浏览量:128
中石大克校区财〔2016〕8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的通知
校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7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暂付款管理办法(试行)》
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经费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4.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发票管理办法》
5.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6.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7.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2016年11月8日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综合办公室 2016年11月8日印发 |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以下简称校区)财务监督,规范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发票管理办法》(中石大京财〔2013〕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包括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克拉玛依增值税专用发票”“克拉玛依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校区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要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证》、《票据领用证》及《操作员证》,并加以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和转让。
第四条 校区应按《税务登记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具发票,不得擅自更改经营项目。
第五条 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六条 校区财务与校园管理部按国家规定程序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章 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校区使用的发票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克拉玛依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校区《税务登记证》中所列经营项目中的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测试费、标书材料费等业务,要求对方单位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2.克拉玛依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于我校区《税务登记证》中所列经营项目中的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测试费、培训费、标书材料费等业务。
第三章 发票的领取与使用
第八条 校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凭《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九条 校区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统一办理发票的申领和发放工作,并对校区各单位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凡从事校区《税务登记证》中许可的经营项目,需要使用发票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请(见附件),说明项目名称、对方单位、发票金额、业务性质等,经信息与科技管理部、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到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进行发票开具。经营业务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不予开具发票。
第十一条 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必须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
第十二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向校区财务与校园管理部提供书面申请外,根据税务机关要求还需提供对方单位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上述材料及信息应确保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不得向非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由于发票填写错误、污损或其他原因必须作废发票的,须在开具发票的当月将发票各联及时交回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做相应废票处理,才能重新申请发票。
第十五条 发票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发票;不得串用发票,不得将发票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四章 发票的保管与核销
第十六条 校区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应当指定负责开票工作的财务人员管理发票,设置发票管理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以确保发票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校区财务与校园管理部应妥善保存发票存根,同时将作废发票各联加盖“作废”章并粘贴在原存根后,定期移交校区档案室保管。发票存根应按时间、号码顺序保管至少5年。
第十八条 发票需销毁时,应先造册登记,报经校区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发票丢失时应及时向校区财务与校园管理部报告,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减少发票丢失可能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条 对管理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部门和个人,校区财务部门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于违反票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与校园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克拉玛依校区发票领购申请表